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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百科(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范文)

2024-09-14 09: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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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公章及印章文件的有效性湖南恒茂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月被创业板上市委员会驳回2022年2月25日,恒茂高科是一家网络通信设备制造商。其业务包括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现场监督发现,发行人有两种款式的公章,其中一种是铜质的,一种是钢质的及感光公章两枚;发行人使用一印章办理日常业务,使用二印章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事宜。在实际使用中,发行人有时会混合使用两种公章。请发行人说明刻制第二印章的时间、专门为IPO申报事项刻制公章的原因、两印章是否具有同等效力,并说明公章使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合理。以公章混合使用为基础,健全有效。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答复:1、发行人印章二的刻制时间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项专用刻制公章的原因1、发行人印章的刻制时间为2018年1月2、发行人刻制公章的原因专门针对IPO申报事宜。发行人在专门为IPO申报事项刻制公章之前,有钢制公章。该钢制公章主要用于发行人经营活动相关文件的印章,保存于位于湖南醴陵市的母公司。为方便公司IPO相关工作,公司在长沙子公司天冠电子安排了办公室,供公司IPO相关业务人员使用。由于公司公章在公司IPO项目的各项工作中经常使用,为方便工作,公司总经理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副总经理两人保管并具体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行政办公室移交的感光公章。该感光印章专门用于发行人IPO项目相关的文件或信息。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募集资金项目相关文件和信息、各中介机构批量草稿信息文件、各类上市申请文件、上市询价相关反馈信息和文件、向湖南省报告等。中国证监局报送的各类信息文件,向省、市、县各级金融机构报送或申报财务支持的信息或文件,向各级政府部门申请取得法定证明文件的各类文件及请求报告IPO相关工作等。2、两份公章是否具有同等效力。针对公章混合使用情况,说明公章使用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1、两份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发行人使用的钢制公章和感光公章均已登记。具体登记情况如下:钢印备案。株洲市公安局印章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印章审批登记表显示,株洲市公安局印章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已批准签发人。使用单位名称为湖南恒茂高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制作单位为株洲市怡文防伪印章有限公司发行人钢印,已核准登记备案。(2)感光印章登记。醴陵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8年1月3日出具证明:“湖南恒茂高科技有限公司已在我局认可的醴陵市工艺刻字工作室刻制公章一枚、两枚。公章为“湖南恒茂高科技有限公司已在我们团队注册。”经我办核实,《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号行政法规不存在禁止企业刻制两枚公章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要求区分不同公章效力的规定。

发行人发行《关于公司确认铜制公章和光敏公章用印真实有效的函》,发行人确认公司现有铜质公章、感光公章已在相关公安部门登记。公司制定并完善了《印章管理制度》,详细规定了公司铜质公章、感光公章的印章工艺及印章范围。本公司铜质公章和感光公章的印章范围明确,使用过程中不存在混合现象。公司确认铜质公章和感光公章的使用代表了公司的真实意图。加盖上述印章的公司文件真实有效,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两种发行人公章具有同等效力。2、发行人公章使用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制定并完善了《印章管理制度》号文,明确了两印章的使用范围、管理程序、审批流程、使用、保管等。规定。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发行人之所以为IPO申报事项刻制公章,是为了方便公司IPO项目工作,满足IPO项目的印章需求。发行人使用的钢制公章和感光公章均已登记。发行人使用两枚公章的行为不违反现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发行人确认铜质公章和感光公章均来自公司真实意图,使用铜质公章和感光公章的公司文件真实、有效,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两种公章具有相同的效力。发行人制定并完善了《印章管理制度》,详细规定了公司印章的规范使用。发行人不存在公章混合使用的情况,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恒茂高科现场监管时发现同时使用两类公章,并经株洲市、醴陵市公安机关登记分别。株洲市和醴陵市是什么关系?恒茂高科注册于湖南省醴陵市。醴陵市是一个县级市,由株洲市代管。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合规证明部分由醴陵市主管部门出具,部分由株洲市主管部门出具。笔者认为,株洲市、醴陵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均为发行人的主管部门。早在1951年,公安部就颁布了《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号文,规定了公章刻制审批制度。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号文,取消刻制公章审批制度,开始实行刻制公章备案管理,要求刻制公章。企业刻制公章后,应当将印章使用单位、刻制公章申请人、印章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那么,一个公司可以同时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章吗?以恒茂高科为例,中介机构解读基数为《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没有强制规定禁止企业刻制两枚公章,也没有要求区分不同公章有效性的规定。笔者通过检索发现,2002年8月,公安部曾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上发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通知。草案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一枚。单位法定名称印章。但遗憾的是,20年后,正式草案仍未发布,这意味着该办法尚未生效。我们只能推测,当时的初衷是为了澄清官印的唯一性。2020年3月8日,湖南省公安厅发布《湖南省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印有印章使用单位法定名称的通用实体公章和钢印公章可以单独制作,专用业务印章可以制作多枚印章,但每个业务专用章。印章应以阿拉伯数字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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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还检索了文章《广东公章刻制备案业务工作指引》。该指导文件第八条还明确规定:单位或机构可以申请制作普通实体公章、钢印、具有法定名称的电子公章。同时,笔者拨打了深圳当地公安局的咨询热线,询问是否可以同时登记多个公章。我收到的答复是,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注册公章。笔者认为,现实中存在企业同时备案多个公章的情况。这可能是因为公章挂失重刻后原公章没有及时注销,或者网络系统不互通等原因。在只有一枚公章备案有效的前提下,使用未注册公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根据《民法典》和《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刻制多套公章,并在签订合同时恶意加盖未经注册的公章或伪造公章,该公司将声称加盖的公章发生纠纷后是假公章。否认合同效力时,应当审查签字人在盖章时是否具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按照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有关规则认定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文件加盖了假公章或者未经注册的公章,也不一定无效。需要根据签字人是否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来具体判断。另外,笔者还想延伸一些关于公章的法律知识:广义上的公章包括法定姓名印章、合同、财务、税务、发票、报检、报关等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姓名及印章须向工商、公安、开户银行等部门备案或保留按照相关规定。各种公章的用途如下:1、狭义的公章,即法定名称印章,是公司权利的象征,代表法人的意志,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书。与外部各方的文件。所有以公司名义出具的信件、正式文件、合同、介绍信等文件、证书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加盖公章。2、合同专用章是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可以在合同范围内代表公司,并由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公章也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即合同专用章和法定姓名章。均与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公司会计及银行结算业务。4、法定代表人姓名印章只能用于指定的有限用途,例如报税、书写支票等。加盖法定代表人姓名和印章是公司法人的行为,而非自然人的行为人。笔者建议,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应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对公章的管控,制定完整的公章管理流程和内控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恒茂高科最终被拒绝的主要原因并非是因为公章问题,但此类不合规细节也直接体现了发行人内部控制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人有权利的,代理行为有效。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之前,一方已履行其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并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1、司法实践中,有的企业故意刻制两套甚至更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甚至私自刻制公章以得出结论合同。当企业恶意加盖未注册公章或假公章时,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假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效力的情况并不少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审查签字人在盖章时是否具有代理权、代理权,并根据有关代理权、代理权的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外,法人应当承担责任。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不再具有合同代理权、印章系伪造、印章与登记公章不符等为由否认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它。代理人必须获得合法授权才能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受托人取得合法授权后,委托人应对以委托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负责。委托人以受托人不再有行为权、印章是假的、印章与备案公章不符等理由否认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借款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单位财物为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款人刑事责任外,单位还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章、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的,依法追究责任。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明知对方向对方借钱,仍与其签订合同的除外。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者私刻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个人财物的,构成犯罪。持有、使用、处置或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对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签订经济合同。该单位存在明显过错,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经济损失不存在联系。存在因果关系的,单位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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