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拟建项目规划许可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划区外建设房屋、设备的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违法建筑被依法强制拆除后,不能申请国家赔偿。但这是否意味着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建,行政机关就可以随意拆除呢?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一、案例简介
1995年,某银行分行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佛山市xx区修建了一栋六层楼房。
城管执法局认为该建筑属于违法建设,于2020年8月10日向某分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有分行收到后却置之不理。
2020年8月13日,城管执法局向某分局发送《限期拆除决定书》。2020年8月18日,该分行提交请求函,申请暂缓拆除该建筑物。
2020年8月19日,城管执法局送达限时拆迁提醒。2020年8月21日,某分局向城管执法局报案并答辩。
2020年8月22日,城管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送达某分局。某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乡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实行强制拆迁。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内自行拆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当事人不复议、起诉或者驳回复议、起诉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拆除。仍不拆除的,拆迁机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具体而言,本案中城管执法局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责任主体,而应是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具体部门。因此,城管执法局已经越权了。而且,城管执法局于2020年8月13日向某分局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但2020年8月22日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这显然没有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这是一个违反程序。
三、法院判决
取消城管执法局下发的《强制拆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