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潘先生出生于1965年5月27日。2015年5月30日,潘先生与某酒店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注明因潘先生辞职,酒店将于2015年5月31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5月27日,潘某与某酒店签订了《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协议第一条规定,本再聘协议自2015年5月28日起生效,至2018年5月27日终止。
2017年11月17日,潘某以某酒店为被诉人,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经济补偿.4元;2、双倍工资差额为.87元。2017年11月20日,委员会发出驳回劳动人民中部字[2017]227号申请的通知,因潘某于2015年5月27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
潘的诉讼被驳回。
审查
双工资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工资。薪水。通常补偿加倍时,还可以索要经济补偿、加班费及补偿金、社会保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号第四十四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根据1978年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本案中,潘某于2015年5月27日年满50周岁,故一审法院认定潘某与某酒店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5月27日终止。
2015年5月27日后,潘某年满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还签订了再就业协议,双方关系应为劳动关系。因此,潘某向酒店主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和未依据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