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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是指哪个人(地役权人是什么意思)

2024-09-19 20: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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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尹某是山东省龙口市路头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被告系龙口市一家建材公司,原由被告任某的妻子孟霞名下租赁工厂经营。被告任某系被告龙口市某建材公司注册监事。2013年9月14日,被告某建材公司因改造电线,需要占用原告尹某的部分承包地。经协商,原告尹某与被告任某签订了一份土地占用合同,合同中称:“该土地占用合同系因龙口市A建材公司改造电线,占用尹某部分土地。经二人协商,当事人,每年支付补偿费400元。殷、任;见证人:余2013年9月14日日。合同签订后,被告任某于2013年按照约定向原告尹某支付了赔偿金400元,并于2014年向原告尹某支付了赔偿金400元。后来,被告任某拒绝继续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并没有停止侵占原告尹某的土地。

地役权人是指哪个人(地役权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民法典物权节第372条的规定。民法典物权节第372条沿用了原第156条的规定。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使用土地的方便,可以通过协议使用他人土地的有限产权。或增加土地的价值。地役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根据该条规定,地役权持有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的房地产,以提高自己的房地产的效益。但是,地役权人在享受合同约定的地役权的同时,还必须向合同规定的提供劳役地缴纳相应的费用。本案中,被告任某与原告尹某于2013年9月14日签订了第《物权法》号协议,约定因龙口市某建材公司因电缆改造占用尹某部分土地,补偿费为每根400元。年将支付。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履行。

民法典基础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使用他人的房地产,以提高自己的房地产的效益。前款已述,他人的房产称为劳役地,自己的房产称为劳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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