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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有效吗(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怎么写)

2024-10-13 16: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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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结婚后育有孩子C和D。2008年,A、B共同购买了涉案房屋,并登记在B名下。A、B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10年。贷款发放后,B只负责偿还两年以上的贷款,A负责偿还剩余的贷款。

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有效吗(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怎么写)

2012年9月,A、B因感情不和签下了《离婚协议》。同年9月19日,A、B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第四条规定:“涉案房屋由甲、乙方子女丙、丁共同所有。房屋抵押清偿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欠债务由乙方承担,按月偿还。”2018年4月,A某已提前清偿了全部涉案房屋抵押贷款,并注销了房屋抵押登记,但未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经过多次谈判和沟通,但没有取得结果。

C、D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C、D共同享有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完成过户手续。

被告B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C、D办理原告C、D名下房屋过户登记,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C和D。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捐赠财产权转移前,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本案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随意独立行使。

一、涉案房屋为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屋虽登记在B名下,但系A、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A、B并未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对方所有。因此,涉案房屋为甲、乙共同财产。

2、为什么本案不是产权确认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权属确认纠纷归为物权纠纷,属于第四级案由;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属于二级诉因。可见,权属确认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是两类性质不同的纠纷。

权属确认纠纷是指因某一标的物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而发生的纠纷。因此,只有当当事人竞相主张某项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时,法院才能确认系争动产或不动产权利的归属。涉案房屋为A、B共同所有,并非其子女所有。因此,不属于权属确认纠纷,C、D不应提起诉讼确认涉案房屋的权属。

其次,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离婚时,没有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因一方隐匿财产,导致部分财产未分割。离婚后,一方提出财产分配纠纷。二是当事人在同意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产生纠纷。三是一男、女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本案系因B未履行与A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第二种情况,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最后,债权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履行一定行为或者不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一种相对的权利。本案房屋产权最初登记在乙名下,原为甲、乙共同所有。虽然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将捐赠给乙方。子女的赠与意图不能直接引起财产权的变化;这只是产权变化的原因。因此,本案中,C、D仅依据父母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房屋赠与条款,取得了“要求父母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在其名下”的债权。C、D若想拥有涉案房屋的产权,还必须办理“变更登记”这一必备行为。因此,在未办理任何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涉案房屋的产权自始至终属于B,而非C、D。

综上,本案案由应认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3、如何认定离婚协议书中房屋赠与条款的效力?

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不是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与夫妻关系的解除、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承担债务和抚养子女。分割后的整体不能单独评价,也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详情如下:

首先,夫妻双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同意离婚,而将财产无偿赠予子女的条款可能是夫妻双方离婚的附加条件。根据离婚原因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约定离婚条件的赠与。在当事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其次,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涉及的赠与条款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密不可分。当事人不能简单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综上,A、B双方签署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也就是说,关于房屋赠与的意思表示也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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