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树勇、陈俊贤广东宏发刑事辩护队
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认罪认罚制度》发布实施以来(as《认罪认罚制度》),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宽大制度的适用引起了一些混乱。例如:在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并接受处罚的前提下,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是否一定会引发检察院抗诉?根据第《认罪认罚制度》号规定,检察院在二审案件中提出抗诉的,可以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区分情况
1、控辩双方已签署认罪认罚书,但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
2、检察院仅对主刑提出量刑建议,未明确提出是否适用附加刑。被告仅对追加处罚提出上诉。
3、法院采纳了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但被告人仅对部分犯罪事实提出上诉。
01当事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
量刑是否明显不当是关键
正如本期上一篇文章提到的,法律赋予法院独立司法权的地位。即使签订了认罪认罚协议,法院仍可以对当事人从宽或者从重情节进行调整。
《认罪认罚具结书》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据的,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采纳;检察机关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笔者认为,法院既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规定依法作出了判决,在此前提下,法院并没有适用检察院依据:010提出的量刑建议。审查起诉阶段-。此时,被告人上诉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对《刑诉法》给出的量刑建议。因此,当事人的上诉不一定会引发检察机关的抗议。
02
量刑建议未明确是否适用追加处罚,被告不服追加处罚提出上诉
是否纳入附加处罚是关键
2018年修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号文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对案件的认罪和处罚保证。书籍和其他材料。此外,部分省份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实施细则对于“受罚”是否包含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并不一致。
笔者认为,如果检察院仅就主刑提出量刑建议,认罪协议的量刑内容不一定包括附加刑。控辩双方对于是否适用附加刑尚未达成一致,被告人不应受到是否适用附加刑的影响。010-受限。因此,如果被告人对罚款、没收财产等追加刑罚的判决提出上诉,而被告人在供述书上签字时又没有同意追加刑罚,笔者认为,被告人的上诉不一定会成立。引发检察院抗议。
03
量刑建议获采纳,被告人针对个别犯罪事实提出上诉
是否影响定罪量刑是关键
《认罪认罚制度》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和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进行辩护,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结果,并不影响“有罪”的认定。因此,被告人上诉中提到的“个别事实情况”是否影响定罪量刑就显得尤为关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况提出异议;或者对犯罪事实不提出异议,仅对行为性质提出异议。辩护不影响“有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况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仅对行为性质进行辩护的,不影响“有罪”的认定。
《江苏省高院指导意见》还提到不能算是“坦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项或者部分犯罪的犯罪事实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供述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次要犯罪事实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拒不透露真实身份的;
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是否基于个人事实,控辩双方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检察机关认为,在多名犯罪分子共同犯罪中,如果被告人只是从犯,且犯罪事实比较简单,不存在其他复杂的犯罪事实,那么被告人很可能只有单一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其他犯罪事实。其他“个人”事实。犯罪事实。如果被告人此时提出上诉,可能会被检察院认为是对其认罪认罚的悔罪,最终会导致检察院发起抗议。
办案经验
首先,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讲清法律和理由,说明是否认罪、接受处罚的利弊,充分、确定和保证当事人是否认罪、接受处罚的自愿性。接受惩罚。
其次,辩护人应当就是否适用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与检察机关进行充分、明确的沟通。
最后,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辩护人应与当事人就是否上诉以及上诉后的法律后果进行充分、清晰的沟通,并尊重当事人独立做出决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