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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质押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2024-10-16 07: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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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崔某欲向金某借10万元,并将自己收藏的价值10万元的和田玉手镯质押给金某。两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金认为他应该与崔达成协议,如果到期日不支付这笔钱,手链将直接属于金。

质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质押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如果金与崔达成协议直接以物偿还债务,则属于流动条款,该条款无效。若崔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靳某只能依法处置质押财产获得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在依法。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押的情形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将质物折价,也可以从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质押财产。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出售的,应当参考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物。

质押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押权。质权人不行使权利,给质权人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质物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律师评论

质押合同中,质押人崔某与质权人金某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崔某履约期限届满且债权人金某未受清偿时,将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金某。根据第《民法典》号第428条的规定,该协议属于清算条款。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清算余额的,清算条款无效。但质押合同并不因清算条款无效而无效。质权人只能依法优先受让质物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因此,本案中,靳某在签订合同时试图与崔某约定“以实物偿还债务”的做法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律师提示

在一般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在举债时往往陷入困境,可能会使用价值稍高的财产作为贷款担保。因此,从质权人的角度来看,如果期限届满而质权人未行使权利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如果质权人请求质权人仍不行使质权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以清偿到期债务。

同时,如果质权人未行使权利,给质权人造成损害的,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未行使质押权期间,质押财产意外毁损、灭失,或者因市场变化导致质押财产价格下跌等。因此,质权人必须及时行使质押权,避免因懒于行使质押权而导致质押物受损,或因价格变动而未能实现原值,从而产生承担风险。对出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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