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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两不找的法律适用(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解除)

2024-10-20 06: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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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起,田某与煤层气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田某提供劳务至2014年7月,随后不辞而别地离开了煤层气公司。

2019年,煤层气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但田某并未被列入员工名单。田认为,煤层气公司2019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长期两不找的法律适用(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解除)

经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某遂申请再审。庭审中,田某某出具了《煤炭洗选加工投资协议》号,煤层气公司计划开发部部长江某出具证据证明,2014年8月后,煤层气公司委派其到煤层气公司贾宇任职。至2015年7月,分公司协助煤炭选煤及加工业务。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某与煤层气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确认自2013年5月起已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田某提供劳务至2014年7月。田某称,2014年8月后,煤层气公司委派其协助嘉鱼分公司从事选煤、加工业务。直至2015年7月,江某提供的证明均为证人证言,江某出庭时无法核实《煤炭洗选加工投资协议》的真实性。合同中并无煤层气公司委托其履行的内容,无法证明其受煤层气公司派遣到煤层气公司嘉鱼分公司工作的事实。

劳动者提供劳动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一审法院认为,田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8月之后提供劳务,故认定其提供劳务至2014年7月。此后,双方形成“长期不相符”。“认定”双方自2014年8月起中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并无不当。由于此后双方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田某某申请再审,认为煤层气公司2019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煤层气公司应赔偿其2018年因病住院未能办理医疗保险,没有医疗保险报销损失的依据。

判决驳回田某的再审申请。

典型含义

在司法实践中,长期的劳动争议往往有一定的特殊历史原因。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长期不给职工安排就业、不支付工资。工人也长期不向雇主提供劳动力,长年处于“互不相见”的状态。他们的劳动人事关系的基础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

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但如果劳动合同并未终止,而是处于“两不看”状态,且双方均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应当中止,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案件来源:最高院民诉第3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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