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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可以推翻吗)

2024-09-09 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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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于2015年12月1日结婚,2017年5月5日生下女儿。婚后,双方关系并不融洽,经常吵架。2018年4月7日,两人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规定,婚后双方购买的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王某10万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7月11日,李某起诉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请求判令婚后购买的房屋归其所有。诉讼过程中,王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子归李某所有。

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可以推翻吗)

离婚协议书可以作为诉讼财产分割的依据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可以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离婚协议书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体现。离婚协议书一经签署即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也应对双方有效,可以作为诉讼中分割财产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离婚协议是有条件的法律行为。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离婚协议是以婚姻状况关系为基础的,因此离婚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因此,离婚协议并不自动适用一般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的规则。

离婚协议的根本目的是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同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享有和分配等问题作出约定。如果离婚不成功,协议的目的就没有达到,也就无法再讨论其他的协议。从本质上讲,离婚协议可以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附加条件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成功,即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最终未能办理离婚登记,则视为条件尚未满足,离婚协议书不生效,对双方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不能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而应当按照法定分割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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