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络及相关媒体消息,近日,浙江杭州一男子前往一家理发店烫发、造型。没想到,他的头发竟然是按面积收费的。对此,顾客刘先生反映,他去理发时,店员说可以烫发,优惠价398元。刘老师可以接受“头发护理”398元的价格,但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个价格是按面积计算的。他的头被分成12个区域,每个区域售价398元,总共4776元。刘老师对此表示“无法理解”。退一步说,就算分区,最多也只有六个区。相关记者采访时,发型师带来了一份价目表。他首先强调自己是导演,技术更专业,服务更好。刘老师无奈,只好购买了一张3000元的会员卡,并接受了店家的“适度现金返利”。经过充分的“交涉”,刘老师本人并没有选择与监管部门维权。
对于本次事件,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强调。首先,在这起事件中,刘老师在“店员说可以参加打折体验”后,在没有店员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同意了398作为“头发护理”的总价。在这个过程中,店家采取了“模糊处理”的方式,最终让刘老师同意了服务。于是,第一个可能的违法事实就出现了。
这一步,该店可能已经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知情权”。不仅如此,这种“模糊”的方式还涉嫌“虚假宣传”。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凡是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承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均属于虚假广告。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此次事件中,为了让刘老师同意“做头发”,店家在表示“可以参加打折活动”的同时,确实对“398”的价格进行了“含糊其辞的解释”。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要约”。根据第《民法典》条的相关规定,商业广告、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即构成要约。
后来,双方就价格问题发生了争执。此时,刘老师已经完成了“做头发”的项目体验,所以在实际情况下,他已经成为了“义务表演者”。但不同的是,本次事件中的“造发”工程是以一种在事实层面上可能涉嫌“虚假宣传”的方式完成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费用违反约定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经营者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和法规。因此,作为消费者,刘老师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这起事件中,店家之所以在整个谈判过程中表现得比较强硬,无非是因为,本质上,这是一次精心策划的“诱导消费”和“过度营销”,是对违法行为的模糊认定。区。诱导消费是否属于欺诈消费?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欺诈消费者的定义之一是“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价格或者费用欺骗消费者”。但如果本次事件中商家提供了与价格同等价值的服务,那么客观上商家并不能构成消费者欺诈。
那么最终,刘老师“收费3000元办卡”时,该店是否构成诈骗罪呢?欺诈本质上是一种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知的行为。诈骗是在特定情况下,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的行为。凡是含有上述内容的行为,均属于诈骗行为。如果诈骗内容不足以进行财产处分的,则不属于诈骗罪。除非对方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基于错误的理解让你处分财物,否则就涉嫌构成《刑法》诈骗罪。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刘老师选择“维权”。该店可能面临的是,违反《广告法》中“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具体描述,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对于刘老师本人来说,店家将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违规消费者”的责任。“知情权”等相关问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这起事件中,刘老师选择了“和解”,没有选择“维权”。事件到这里就结束了。至于“诱导消费”现象,在一些快速消费品或美发美容等相关行业中确实普遍存在。针对这种“诱导消费”现象,我们仍需要呼吁相关法律法规更加细化和明确。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记录属于消费者的每一个步骤,并向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索取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如果购买的商品发生损坏,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人身伤害,都可以纳入赔偿范围。因此,消费者在面对相关情况时,一定要尽快积极维权,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98是12区单价。遇到“头发这样扎”怎么办?
近日,浙江杭州的刘先生去一家理发店“理发”,谈价398,结果“理发”刚做完,主任就来了过来说道:“你的头发有12个区域,单价398。”这是关于什么的?这个“套路”并不简单。
至于诱导消费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诱导消费本质上可能涉及“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问题。如果店家在本次事件中提供了与价格同等价值的服务,客观上来说,店家并不能构成消费者欺诈。是否构成诈骗,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诈骗内容不足以处分财产的,不属于诈骗罪。
那么有人问,遇到“头发这样扎”怎么办?很简单的!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每个关键环节都应当保存属于消费者的记录,并向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索取相关证明并妥善保存,不为其他目的,只是为了“保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我还是想说,最好不要“把头发弄成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