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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条例是哪些内容(计算机软件条例是哪些部门颁布)

2024-09-23 0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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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

计算机软件条例是哪些内容(计算机软件条例是哪些部门颁布)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开发、传播、使用中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民经济信息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件。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程序,是指计算机或者其他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能够执行以获得一定结果的一系列编码指令,或者能够自动转换为某种结果的一系列符号指令或者符号语句。编码指令的序列。顺序。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相同的工作。

文档,是指用于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状况、测试结果和使用方法的文字信息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依靠自身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出版,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开发的软件,依照开发者所在国、经常居住国和中国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包括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软件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软件注册必须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部门规定。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开的权利;

(2)签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并对软件进行签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中的指令、语句进行添加、删除或者改变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制作一份或多份软件副本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捐赠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租赁权,即有偿许可他人暂时使用该软件的权利,但该软件不是租赁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地点获得该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自然语言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对该软件进行签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开发者。

第十条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共同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可以对其各自开发的部分享有单独的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著作权不得延伸至共同开发的软件整体。共同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所有合作开发者共享,并经协商一致行使;无法达成一致且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应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应当在项目委托书或者合同中约定;项目任务书、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服务期间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奖励开发该软件的自然人:

为职务明确的发展目标而开发的软件;

(2)所开发的软件是从事工作活动的可预见的或者自然的结果;

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业信息和其他物质技术资源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的软件。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的软件,保护期截止于最后一个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3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如果该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布,则该规定将不再对其提供保护。

第十五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正确的。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或者终止后,在本办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内,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法规;不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第十六条软件正版所有者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需要将软件安装到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中;

(2)做好备份,防止副本损坏。这些备份副本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且当所有者失去合法副本的所有权时,所有者有责任销毁备份副本;

第十七条为了学习、研究软件所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而通过安装、展示、传输、存储本软件的方式使用本软件的,不得征得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得向其支付任何费用。报酬。

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签订许可合同。

被许可人不得行使软件著作权人在许可合同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

第十九条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独占许可的,所行使的权利视为非独占权利。

第二十条转让软件著作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签订授权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转让软件著作权,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号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该软件;

(2)将他人的软件发布或者注册为自己的软件;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公布或者登记为单独完成的软件;

(4)对他人的软件进行签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的签名;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软件;

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负责停止侵权、消除侵害: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著作权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发行、出租、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故意回避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故意删除、改变软件权限管理电子信息的;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按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按照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号50规定,提起诉讼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的,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第:010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二十八条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具有合法授权,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因表达方式有限而与现有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现有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十条软件著作权人不知道并且无合理理由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复制品会给该复制品的使用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该复制品的使用者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可以继续使用该复制品。

第三十一条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且事后又无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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