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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有权查封不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法院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转让吗)

2024-10-07 19: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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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问题

一名刑事申诉当事人拟在“两会”期间向国家信访局上访,但被相关人员带回当地政府,一审法院对其司法拘留。目前我们了解到的是,客户尚未缴纳2016年生效的刑事判决所判处的20万元罚款。

法院是否有权查封不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法院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转让吗)

但问题是,即使委托人于2020年7月24日出狱,为何法院没有对委托人实行司法拘留一年零七个月,而是在委托人去北京上访后才进行司法拘留?也许当地政府不应该利用治安管理规定来实施行政拘留,因为当事人一直在合法的场所上访。

更大的疑点是,当事人的财产被查封。法院如要强制执行,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拍卖。当事人为何仍被司法拘留?提交人尚未看到拘留决定书,也不知道法院依据哪条规定作出拘留决定。查阅相关司法文献,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类似情况。

2.与执行有关的司法拘留

情形一: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授意、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坏查封、扣押、清点、责令保管的财物,或者转移被冻结的财物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陷害、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的。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在法律文件发生法律效力后,隐匿、转移、变卖、毁坏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买卖财产、放弃应得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行为的;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法律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隐匿、转移、损毁、处分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裁定的消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裁定的;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执行的。

情形二:被执行人拒报或者谎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前报告当前财产情况和财产情况。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者谎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案件的。

拘留的时间、程序和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羁押。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释放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传票、罚款、拘留必须经总统批准。应发出拘留传票。罚款、拘留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的,法院是否还能司法拘留?

合法拘留的情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维赔偿第2号赔偿委员会裁定书中,郑某林应履行的债务为878,764元。法院首先扣押了一份财产,因为该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无法拍卖。此后,郑桂林的银行存款891,643.33元被冻结并转移。2016年5月30日,因郑某林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又拒绝申报财产,法院对郑某林拘留15日。郑某林申请国家赔偿。青海高院认为,基于上述事实,郑某林确实有妨碍诉讼的行为,原拘留合法,故维持原判,不予赔偿。

在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湘06刑第10号复议决定书中,舒某清申请复议并称,一审法院已查封该财产,未予受理。报告财产通知书,因此司法拘留是错误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舒某清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后,没有自觉申报。法院的拘留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理由未成立。

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十二分刑一号复核决定书中,孙某兵申请复核,声称法院扣押的财产远远超过应履行的债务,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苏顺丰化工有限公司向泰兴法院举报两辆汽车,实际拥有三辆汽车。其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泰兴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孙某兵拘留十日。没有什么不合适的。

可见,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对拒不申报或谎报财产的人予以拘留。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48条。此次被执行人以查封其现有财产作为非法拘禁审查的理由,未得到审查机关的受理。

非法拘禁的情形

辽宁省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辽01委赔2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规定:

大东法院在已查封王某名下的两处房屋,且王某提供证据协助东莞法院履行案件执行付款义务后,以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为由予以拘留。王某国申请确认大东法院羁押违法的申请已得到本院[2011]深中雀字第4号裁定确认。因此,王国依法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大东法院作为赔偿责任机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本案被执行人成功申请国家赔偿,较为罕见。本案与拘留合法的案件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案件中被执行人索取的财物之前没有申报、查封,后来被法院发现并查封,足以证明被执行人认为有能力,但拒绝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已从一开始就扣押了足以清偿债务并可供执行的相应财产。应当按照执行程序处理查封的财物。如果仍有权以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为由继续司法拘留,希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那么,法院扣押、执行财产的意义和必要性是什么?

4、被拘留一次后的刑事风险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属于犯罪,严厉打击“老赖”行为: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但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履行义务人有履行能力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犯罪。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条规定的“有执行能力但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拒绝报告或者谎报财产状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的拒不履行的,即使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的。

因此,如果被执行人因拒不报告财产状况等原因被拘留一次后继续拒绝执行,就可能涉嫌拒绝执行判决、裁定。

作者:李志鹏,广州律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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