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起,王某分四期向被告人施某借款4万元。贷款到期后,史某多次向王某申请贷款,但未果。
2014年9月11日,石某强迫王某偿还贷款,并在王某家中住宿至2014年9月18日。
2014年7月2日,王某向施某借款7.2万元,其中向被告人施某借款6万元。贷款到期后,施某向王某借钱无果,施某便让施某去讨要。2014年2014年9月11日,施某将施某送到王某家,施某在王某家中住宿,强迫王某偿还贷款至2014年9月18日。
2012年8月16日,王某向被告人李某借款5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向王某借钱未果。
2014年9月15日,李某将被告人郝某送到王某家中。郝某一直住在王某家中,强迫王某偿还贷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上午。期间,李某给郝某送饭。
三天后上午,郝某离开,被告人李某来到王某家中。王某与被告人石某、李某、石某等人到其家中协商还款事宜,未果后跳楼身亡。
此外,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石某、李某、石某、郝某、王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王家人对四名被告的行为表示理解,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李某、石某、郝某以讨债为由搬进苏敏家。石某、石某滞留了7天,郝某滞留了3天,给王某及其家人带来了严重影响。普通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某派其妻子郝某到苏敏家讨债。期间,李某给郝某送了食物。其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构成共同犯罪。鉴于四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且私下自愿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同时放弃一切鉴于死者生前所欠债务,并取得死者家属的理解,应依法对四名被告人进行处罚。如果行为人不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缓刑。
进入债务人家中讨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罪?
根据我国《宪法》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落实公民的这项权利,加强对公民私人生活自由与安宁的保护,我国:010-第245条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拒不外出的行为。
“违法”是指行为人没有得到住房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没有法律依据。
“入侵”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未经房屋权利人许可擅自侵入;
其次,房屋权利人进入时没有反对,但当房屋权利人要求退出时,他仍然停留不肯退出。
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虽然四名债权人强行入住苏敏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追收合法债务,不存在主观恶意,但这并不能作为侵入他人住宅的法律依据。为了讨债,四名债权人违背他人意愿,非法进入他人房屋并长期滞留。这不仅侵犯了他人在家中享有的和平与自由的权利,还造成了他人跳楼自杀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