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以一个案例作为参考。
该案发生于2021年12月,法院判决日期为2022年11月28日。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车主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故车辆已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伤情被诊断为多发性腰椎骨折、腰椎间盘突出症伴脊髓病、腰部软组织损伤、髋部挤压伤、肾损伤。2021年12月27日出院,住院时间17天。天,支付住院费用.93元。
本案起诉前,原告委托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鉴定人所受伤害评定为十级伤残。住院期间需要两人照顾,出院后30天需要一人照顾,受伤后60天内需要重症监护。营养、误工天数为150天,受伤后3个月可以终止医疗。
经法院依法核实,交通事故应当获得合理赔偿的项目及数额:
1、医疗费用.93元;
2、误工费元;
3、护理费7188.48元;
4、伤残补偿金元;
5、住院伙食补贴1700元;
6、营养费300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8、鉴定费5283元;
9、交通费300元。上述金额合计120,138.41元。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被告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已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按比例给予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人民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黑023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