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是指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对证据提出反驳的制度。根据诉讼中提出的主张,查明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证据。提供证据以证明诉讼所依据的事实的法律制度。如果逾期不提供证据,就会丧失提供证据的权利或产生一些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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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是多久?
律师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举证的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报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纠正已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等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再次举证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当事人按照规定提出管辖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
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按照规定举证期限。该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理由,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送达公告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
律师补充道:
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期限。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责令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不予采信,也可以采信但予以谴责或者罚款。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