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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己方子女单方约定购房出资款性质不一致(父母一方出钱买房约定给一方子女名下约定书)

2024-10-16 19: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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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与吴某为夫妻。由于感情不和,他们第一次向法院请求离婚令,但法院驳回了判决。现在刘某声称两人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他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名下的房屋是双方婚后购买的。吴某父母一共支付了418万元。吴某声称该笔款项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并提供了吴某写给父母的欠条。刘某认为,吴某的父母出资购买了该房屋,但不承认贷款的性质,认为这是一份礼物。

父母与己方子女单方约定购房出资款性质不一致(父母一方出钱买房约定给一方子女名下约定书)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吴某拥有该房屋是适当的。法院认为,该房屋现为吴某占用,且吴某购买该房屋时出资较多,故该房屋归吴某所有较为合适,吴某将房屋折价款支付给了刘某。

其次,法院无法认定这418万元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刘某并不承认吴某主张的共同债务,且吴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就各自的借款达成了共识。此外,吴某提供的欠条原件无,证人也未出庭作证,因此欠条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投资人父母及其已婚子女分别约定房屋购买价款为贷款的情况。协议是否可以规定配偶,可以以双方一致同意为判定标准。

首先,父母与子女之间单方面协议的有效性不能被自动否定。

其次,父母与子女一致同意购房出资属于贷款关系时,应采用“一致同意”的标准。

最后,主张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将父母的投资视为必要的礼物是不合适的。另外,担保方的子女是具有独立意志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保方子女所表达的独立意愿,不能因为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的破裂而被否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经一方追认或者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除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向双方明示的除外。

双方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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