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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期限与诉讼时效(票据追索权期限是否中断)

2024-09-15 18: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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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虹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二中民六终字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摘要《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持有人对前当事人的追索权,自和解之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行使。票据权利消灭。本条中前者不包括出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应当在汇票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按照《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项的规定行使。案件简介1、1996年12月10日,汇德丰公司开具金额为40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华丰公司,收款人为汇德丰公司。该汇票被接受,到期日为1997年4月10日。2、1996年12月25日,华丰公司持汇票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贴现。上海农工商集团东风公司承诺为华丰公司的折扣提供保证。经审核同意,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完成了向华丰公司的申请。企业折扣。3、1997年4月10日,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要求以汇票付款,因汇德丰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而被退回。为此,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以汇德丰公司、华丰公司、东风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由于东风公司是华丰公司贴现行为的担保人,故不属于票据纠纷解决的范围。法院判决汇德丰公司返还汇德丰公司欠款金额400万元及相应滞纳金,华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执行过程中,汇德丰公司、华丰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为此,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以东风公司为被告提起贴现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东风公司对华风公司欠招商银行上海分行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002年12月28日,东风公司以折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清偿了上述连带债务。5、2011年8月29日,东风公司再次向华丰公司、汇德丰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担保追偿权。法院判决华峰公司支付东风公司688.19万元,华峰公司应履行义务。还款义务。6、2014年3月7日,华丰公司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汇德丰公司支付票据催款金额688.19万元及利息。虹口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华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七、汇丰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改判,驳回华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华丰公司对汇德丰公司的票据权利主张是否已届满。汇丰公司认为,华丰公司继承收购涉案票据的权利的时间为东风公司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偿还涉案票据货款及利息之日,即2002年12月18日,而非3月7日,2014年,华丰公司偿还东风公司贷款之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华丰公司的追索权已远远超过诉讼时效。华丰公司认为,作为票据背书人和被追偿人,只有在清偿了被追偿债务后,才有权进一步追索。诉讼时效期限自华丰公司清偿被追偿债务之日起计算。两年了。

法院观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为了鼓励票据流通,票据法对票据持有人的保护比民法对一般债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完整,相应的票据债务人比一般债务人承担更重的负担。在票据持有人与票据债务人法律地位相对悬殊的国家,为了谋求平衡,法律对票据催告权利人的权利专门规定了较短的时效期限。及时行使和实现法案权利。2、鉴于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持票人追索的“在先人”恰好是出票人的,对出票人的追索权为两年或者三年。在一场持续数月的纠纷中,一审法院误解上述规定,认为出票人的追索权仅受还款日的限制,不受其他期限的限制。据此了解,华丰公司根本不需要任何后续诉讼。只需履行沪二中经初字第829号判决,十余年后还清债务,仍可向出票人索取汇款。德丰公司的追索权违反了票据法关于票据权利较短时效的立法精神,将导致票据权利人懒于行使票据权利。3、根据上述分析,涉案票据的到期日为1997年4月10日。因此,至1999年4月10日,华丰公司对汇德丰公司的票据权诉讼时效已满。期间,华丰公司未向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清偿票据成为持票人,也未向汇德丰公司行使追索权。因此,华德丰公司因诉讼时效届满而免除该票据的责任。案例分析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其目的是方便流通。为此,与第《民法典》条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不同,票据权的诉讼时效较短。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汇票权利就会消灭,持票人也将丧失对汇票的权利。因此,在票据追索纠纷中,票据的诉讼时效直接关系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1、票据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不同主体的票据持有人权利的起始时间不同。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期限为两年,自票据到期日起计算。持有人对前任人的追索权自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计算。如果自前任人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则该票据的权利将消灭。追索权的时效更短,为自还款之日或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司法实践中,清偿日基本上是追索权的起始日。由于“前手”的概念包括出票人,那么如果持票人追索的“前手”恰好是出票人,那么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将是两年或六年。个月,追索权是两年还是三个月存在争议。为了解决这一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原持票人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前持有人的追索权。抽屉的追索权。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先前当事人的追索权应为自拒付或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在先当事人的追索权为自和解之日或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出票人的追索权或者进一步追索权仍为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二年,自票据到期日起计算。

票据追索权期限与诉讼时效(票据追索权期限是否中断)

2、票据权利丧失后的救济措施与索赔时效不同。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利,债权仍然存在。但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可以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如果法院认为没有正当理由且已过诉讼时效的,不能作出有利于债权人的裁决,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债务人清偿债务后,逾期不得要求返还。但账单不同。法案时效期满后,法案的权利消灭。即使“前任”同意履行甚至支付账单,他或她也可能会后悔并要求持有人归还。那么票据诉讼时效届满后,票据权利应当如何救济呢?《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票据权利时效届满或者票据上记载事项缺失,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退还票据未付款额。相当大的利息。”此时,持票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并不是票据权利,而是要求返还利息的权利。因此,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主张这项权利。综上所述,在汇票纠纷中,持票人必须密切关注汇票权利行使时效的规定。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汇票时效从汇票到期日起计算,必须在期限内行使。汇票权利避免在行使权利后无法取得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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