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

胸前红印一按消失(胸前出现了个红印子按压褪色)

2024-10-18 21:46:08
0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

闽02末行204号

胸前红印一按消失(胸前出现了个红印子按压褪色)

原审第三人蔡某玲,女,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家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林某男对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诉被上诉人厦门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行政复议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0206行初15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目前该案已结案。

原判决认为,林某占用大家鑫源小区外的一个停车位,并在停车位上安装了铁链。2018年7月12日,物业工作人员蔡某林与保安人员欲拆除铁链时,与林某林发生争执。双方互相竖起中指,互相推搡。

随后,双方前往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期间,林某与蔡某互相竖起了中指。为防止林某、蔡某行为过于激进,案外人黄某用手按住林某南的右肩,致使林某南从右肩到胸前有红痕。随后,双方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外继续争吵。为避免蔡某林与林某某发生冲突,黄某用手拦住林某门,双方推搡。林某报了警。民警赶到后,口头传唤案外人林某、蔡某、黄某到金山派出所调查询问。

2018年9月10日,金山派出所作出夏公虎无罚字[2018]号决定,对蔡某玲不予行政处罚。林某男不服金山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9月26日向湖里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1月1日,湖里区政府作出下湖复兴复议[[2018]第5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金山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驳回林某南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林某男不服湖里区政府作出的下湖复兴复审[2018]52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案件。-金山派出所所涉违法行为决定书、湖里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2、请求金山派出所依法认定蔡某玲故意伤害林某男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蔡某玲、外人黄某某是否殴打林某某,以及金山派出所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否违法。

根据金山派出所提交的证人陈某、王某、张某的讯问笔录和监控录像,可以确认案外人林某男、蔡某玲、黄某有推搡行为,但无法证明有殴打行为。林某男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证人有伪证行为,故林某男的主张不予支持。

金山派出所根据林某男、黄某玲、蔡某玲及相关证人的谈话笔录,认定蔡某玲违法行为特别轻微;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林某男受伤照片、病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作出对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林某南申请行政复议后,湖里区政府依法受理申请并通知答复。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并向复议各方当事人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林某南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林某南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林某男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主张:一、原判违背事实。1、黄某某在讯问笔录中承认,上诉人颈部受伤是用手用力按压造成的,也承认上诉人在殴打过程中费力才离开房间。黄某某明知房间内没有监控,仍抓着上诉人继续殴打。事实是,黄某按住上诉人,并让蔡某林对上诉人进行抓伤、殴打,致上诉人身上多处受伤、流血。2、陈某、王某、张某的记载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上诉人未被殴打的事实。监控视频来自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外。上诉人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内遭到殴打。张冠利戴利用监控录像证明上诉人没有被殴打。3、上诉人全身多处受伤、流血。病历显示,医生对上诉人的伤口进行了消毒,并注射了破伤风疫苗。例如,黄某、蔡某玲如果只是按压或推挤,是无法造成这样的伤害的。2、金山派出所办案程序违法。金山派出所未经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批准,对该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3、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在原审中受到压制,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原判决中未体现提交的《案件审理补充材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金山派出所辩称,金山派出所对该案不予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原判断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断。

被申请人湖里区政府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第九十一条规定,金山派出所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权力。本案上诉人因停车位问题与物业公司人员黄某某、蔡某林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推搡,导致上诉人右肩靠近胸口处出现红痕,属特小案件。金山派出所作出对蔡某玲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适当。湖里区政府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金山派出所提交书面答复以及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湖里区政府经审理,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金山派出所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蔡某玲同意金山派出所和湖里区政府的辩护意见。

二审查明,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一致。二审还认定,原审第14页第8行“案件”字样及第14行“夏公户补普决字[2018]第《行政复议决定书》号”字样有笔误,应为“病历”。”和“厦门市胡复行复行决定[2018]52《行政复议决定书》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处以警告、500元以下罚款。据此,公安派出所有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

本案中,金山派出所具有法定权力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上诉人上诉称金山派出所未经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批准不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违法,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极其轻微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确实有违法行为,但有违法行为的;是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金山派出所提供的证人陈某、王某、张某的讯问笔录,结合林某、黄某、蔡某的讯问笔录,可以证明上诉人林某因盗窃他人财产,发生了集体财产事件。停车位问题。纠纷中,物业公司拟拆除上诉人在其占用车位内设置的铁链时,上诉人与物业工作人员蔡某林发生口角,互相比中指,并互相推搡。其他。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上诉人与蔡某玲再次发生争吵,并互相竖中指,但两人没有任何肢体接触。上诉人林某男称,自己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被蔡某岭抓获并殴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金山派出所根据调查取证,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特别轻微为由,对蔡某岭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符合前述规定,并无不当。湖里区政府复议后维持原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保护上诉人行使诉讼权利。上诉人原审提交的《补充案件审理》书面材料也随案卷移送本院。

综上,上诉人林某南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林某南承担。

首席法官林琼红

龙辉法官

宋锡凡法官

2019年8月5日

王梅代书记

转发自法鲁池雨

上一篇:法律上起诉不给抚养费需要打官司吗怎么办(法律上起诉不给抚养费需要打官司吗)

下一篇: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二)(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全文)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