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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缅北移交回国的人员将面临哪些制裁(被缅北移交回国的人员将面临哪些制裁问题)

2024-10-16 11: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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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斌律师,广东光强律师事务所欺诈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迅杰律师,广东光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被缅北移交回国的人员将面临哪些制裁(被缅北移交回国的人员将面临哪些制裁问题)

前言:近日,多家媒体报道,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积极配合缅甸当地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边防警务合作。缅北诈骗犯罪嫌疑人1207名成功移交,其中网络逃犯41名。这是之前报告的后续内容。继缅北抓获269名诈骗犯罪嫌疑人后,打假行动又取得重大成果。那么问题来了,这些人将会面临哪些法律制裁呢?吴律师结合多起涉嫌跨国犯罪的案件,简要探讨了缅北转回国人员将面临的法律制裁以及如何获得有效辩护,供读者参考。

1、涉嫌违反国家境管理秩序,构成组织他人非法越境、非法越境罪。

众所周知,缅北部分地区仍处于军阀统治状态,并非投资创业的天堂。就连正常来访的游客也寥寥无几。近年来,随着网络赌博、电信诈骗团伙在此聚集,通过各类媒体和网络宣传,吸引大批年轻人到缅北“打工创业”。而这些从国内前往缅北的人,大多并不是通过正规国门进出国门,而是选择潜入缅北。

吴律师近日办理了一起组织他人非法越境案件。客户的上级在缅北开设了一家诈骗公司,要求其在该国招聘一些员工,并承诺客户招聘的员工将在该公司的缅北地区。业绩的5%将给予相关方佣金。为了增加收入,该客户在国内招募了十余人,并安排、指挥国内人员潜入缅北加入诈骗公司。

根据我国《刑法》法第31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非法越国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还要被罚款;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法定加重情节包括:担任走私集团头目、多次组织他人偷渡、组织人数较多、造成被组织人员重伤、死亡、剥夺被组织人员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等。

根据我国《刑法》法第322条的规定,违反国境管理规定,非法越境,情节严重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秘密越境参加恐怖组织、接受恐怖活动训练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你组织他人偷渡他人,还是组织他人偷渡他人,都将面临刑事制裁。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为他人非法越国境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非法越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一方面,如果新闻报道的人员是被缅甸转移回国的,如果这些人是偷渡出境的,最低处罚应该是行政处罚,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拘留不超过5天。

2.涉嫌侵犯他人公私财产,构成诈骗罪的。

一部名为《孤注一掷》的电影让观众直观地了解了缅北人民的劳动真相。事实上,滞留在缅北的大部分人都从事与电信和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相关的工作。诈骗公司的说辞和套路千变万化,但不变的是他们最终一定要收割受害者,要么利用赌博平台的漏洞作为诱饵,要么利用外汇、期货平台的内部信息作为诱饵。一个陷阱,或者用爱的借口。打情感牌,要求受害人投资、转账,然后在耗尽受害人最后一个铜钱后消失得无影无踪。

显然,缅北从事“杀猪”、“投资”、“赌博”等工作的人基本都与诈骗犯罪有关。这些人大多捏造身份,隐瞒真相,在交友平台上制造“高富帅”或“白富美”的假象。他们利用受害者贪婪的人性,精心策划了一条让他们一夜暴富的道路。说到底,他们只是想诈骗对方而已。划款。这些行为本质上都是诈骗犯罪,按诈骗犯罪处罚没有太大问题。

3、涉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开设赌场罪、组织参加境外赌博罪。

有些读者可能会感到困惑。在缅北等地区开设赌场符合当地法律。我国刑法为何构成开设赌场罪?这要从我国刑法的管辖规定来解释。《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但是依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不会被追究责任。开设赌场罪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根据属人管辖权的规定,犯罪人在国外实施本罪仍可受到处罚。

刑法第十一条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进行了部分修改,增加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第二条明确规定,组织跨境赌博不限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到境外赌博,还可以包括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进行赌博。传输赌博视频、数据并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进行跨境赌博活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组织参与境外赌博罪不仅限于直接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参与赌博,还包括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在我国境内组织人员从事网络赌博活动。

如果被调回国的人在缅北从事开设赌场,并通过网络等方式招揽、组织境内人员从事跨境赌博,也可能面临开设赌场罪。赌场及组织参与境外赌博活动。犯罪指控。

4、所有被移送的人是否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28条的规定: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被转移人被骗入境缅甸,且缅甸境内诈骗公司以暴力威胁手段被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据犯罪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有助于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等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惩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移送人犯罪,但能够提交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其他尚未侦破的刑事案件,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潘胜《孤注一掷》就是这一规定的典型例子。他向警方移交了2000多名受害者的信息,为警方查处犯罪行为提供了重大线索和帮助,构成立功。而且潘胜的主观恶性较小。并被骗入诈骗公司,犯罪情节较轻,最终定罪免予处罚,无需入狱。

最后,被移送人涉案时间短,在诈骗犯罪集团中级别较低,认罪认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侦刑部5号不起诉案为例。2019年1月,杨某偷渡至缅甸果敢,加入当地“金奥龙酒店”开设的一家专门从事网络电信诈骗的公司。公司——“金国际娱乐有限公司”被公司任命为物流管理总经理,代号“小白杨”。2019年3月28日,李某某偷渡进入缅甸果敢,加入“金王国际”诈骗公司,实施“杀猪盘”诈骗活动。同年5月、6月,李某某回国并退出公司。李某某供述自己获得非法收入15万元。

李某某虽实施诈骗罪,但其在犯罪集团中级别较低,加入成员时间较短,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并接受处罚,犯罪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结论:海外并不是法外之地。随着国家持续组织开展打击缅北涉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动,被转运回国的人数将不断增加,但不会出现“一刀切”的情况。对所有被转移人员实行“一刀切”的处罚。只有分析具体情况,根据行为人涉案具体情况定罪量刑,才能做到罪刑相称、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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