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田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他们一见面就爱上了对方,很快就确立了男女朋友的关系。经过一年的相处,两人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经过两家人协商,双方确定了订婚时间。订婚当天,田某给张某送了10万元的礼物。订婚后,田某和张某在外面租了房子,开始同居。他们一开始感情很好,但久而久之,他们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吵架,最终分手。分手后,田某多次去找张某,要求张某归还10万元礼物,但张某认为双方同居,有开支,因此拒绝归还。双方发生争执,田某随后起诉法院,要求张某返还10万元。元才赠品。
2、法院判决结果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缴纳的聘礼的,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的,法院应予支持。或者如果付款是在婚前支付的,并且给付款人的生活造成了困难。田某与张某虽然办理了订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也是田某以结婚为前提向张某支付的。既然两人分手了,张某应该把彩礼还给田某。考虑到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协商过程、同居时间长短、双方共同开支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将8万元彩礼退还给田某。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聘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均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三)已支付婚前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基础。“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在一段时间内,双方在订婚、同居期间有共同的开支。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协商过程、同居时间长短以及订婚、同居期间的共同费用等因素,认定退还彩礼8万元。作为适当的。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根据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考虑,并据此作出适当、合法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