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还需要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认为监事会移送的案件存在一定问题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补充侦查。今天《国杰律师说》我告诉大家,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事会移送的案件自行追加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以下三类案件:
1、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主要情节一致,但个别情节不一致的;
——的主要剧情是一致的,但个别剧情却不一致。
2、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
——客观证据需要额外的鉴定。
3、其他更方便、更有效率、更有利于人民检察院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
——隐蔽条款。
《国杰律师说》认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只有在监委移送的案件存在轻微矛盾或者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下,才能自行补充侦查,并在自行补充侦查完成后,相关证据材料不仅应包含在文件中,还必须发送给监管机构。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补充的案件,检察院也可以会同监察机关予以协助。这些规定都表明检察院对监事会工作更具补充性和配合性。或许,这就是新阶段检察院的职能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