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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注销后承担法律责任(民办学校注销后的剩余资产归谁)

2024-09-16 13: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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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张某、王某共同创办一所民办中学。2009年6月,一所民办中学向薛某借现金3万元。2010年4月,学校再次向薛借现金2万元。约定学校使用这笔钱,每月利息2毛钱,三个月结清利息。双方未就还款期限达成一致。学校分别给薛开具了两份欠条,加盖了学校财务专用章,经办人王某在欠条上签字。

民办学校注销后承担法律责任(民办学校注销后的剩余资产归谁)

2011年1月,学校以财务困难为由,向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停办报告》,申请停办学校。同年2月底,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停办。2012年2月20日,当地民政部门决定依法撤销该学校。学校自行宣布终止时,并未进行财务清算。

因学校长期未按约定偿还薛某本息,学校被注销后,薛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张某、王某偿还贷款5万元及利息。。至还款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校方、张某、王某均未出庭回答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明确薛某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借款合同,学校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但学校被行政部门撤销,原来的非法人法人被消灭。学校已无力对薛承担还款责任,清算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学校章程,学校由个人办学,投资方为张、王夫妇。因此,张某、王某是学校清算的责任人。张某、王某在学校清算前申请注销。因此,学校现在无法清算,他们应该承担偿还学校债务的责任。判决张某、王某共同向薛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综上所述,虽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学校撤销后如何清偿原学校债务的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从实践中的司法实践和地方性规定来看,学校撤销后如何清偿原学校债务的问题,被撤销的,对于原学校尚未清偿的债务人,仍可以向学校清算负责人追偿。

因此,学校的未清债务并不能“注销”。依法清算是学校注销的前提条件。清算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学校注销登记相关手续,避免学校注销后承担相关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负有责任的人民法院清偿公司债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持一下。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而被注销,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时承诺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除合并、分立的情况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董事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的其他成员是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文渊|元臻律师事务所(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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