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

被传唤时打伤警察怎么办(被传唤时打伤警察有责任吗)

2024-10-09 21:53:16
0

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主要含义是行政决策应当理性,属于实体行政法治的范畴。它特别适用于自由裁量的行政活动。比例原则是合理行政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的、适当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公安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坚持行政合理性原则,不得滥用职权,采取的手段和措施不得超过合理限度。

被传唤时打伤警察怎么办(被传唤时打伤警察有责任吗)

警方凌晨传唤当事人,在强行传唤过程中被当事人打伤。

原判决认为,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1998年11月8日晚传唤卢元明,以处理1998年7月29日卢元明等人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案。中午12点左右当天,该局熊警官发出98号0461号传票,传票内容为“传唤11月9日来到本局的娄山关镇城郊村三组公民卢元明,1998年。接受审问。”

同月9日凌晨1时左右,桐梓县公安局民警肖某、王某、项某、钱某持传唤证前往被告人陆远明住处。在他的住所外,警方通知卢远明,已依法传唤他。要求陆远明开门接受传唤,但陆远明及其家人拒绝开门,称白天有事,不接受传唤。解释无效后,肖某通过电话向公安局领导反映情况,请求增派警力执行传唤。

公安局张副局长等民警赶到现场后,张要求陆远明接受传票,并告知陆远明自己有传票证明。陆远明一家人仍不肯开门。期间,陆远明告诉陆安强,如果他们强行闯入,就要“自卫”。

传唤无效后,张某决定强制传唤卢远明。强制传唤期间,卢远明向楼上的执行民警扔砖块,阻止执行民警进入其住所。执法警察动用了高压水枪等警用装备。当民警刘某等人进入陆远明住处时,刘某被陆远明家属打伤。钱、付被陆安强用木棍打伤。随后,陆远明、陆安强被从住所带走。

同日,卢元明被宣告公安拘留,后被刑事拘留。刘某、钱某、付某受伤后在桐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分别提供了价值2159.70元、1251元、762.10元的医疗券。经鉴定,三人伤势均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桐梓县公安局传票98号0461号、公安案件受理登记表、证人顾、田、何、杜等人的书面证言,陈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王某、熊某、肖某出庭证言,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的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治疗费凭证等。

法院认为,警方传唤行为合法,当事人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审法院认为,桐梓县公安局民警传票传唤被告人卢元明,后采取强制传唤,以便依法履行职责。被告人卢元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并采取向警察投掷砖块等暴力手段处决。妨碍依法执行职务,指使陆安强实施暴力妨碍行为。

被告人陆安强明知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仍以木棍殴打民警等暴力方法阻挠民警,致使钱某、付某受伤。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罪。两被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钱某、付某的主张合法,应予支持;至于刘某的主张,证据不足证明两被告是被告,不予支持。

当时判决为:一、被告人卢元明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陆安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驳回原告刘某所附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四、被告卢元明、卢安强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钱某医疗费1251元,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医疗费672.10元。

宣判后,被告人陆远明、陆安强以传票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传票程序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理程序合理。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上诉人卢远明、卢安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原判认定他们暴力阻止公安局强制传唤,构成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司法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不具备附带民事权利。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原审判程序不合法。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立案证据相互印证。但原判不当,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传唤超出了法定必要限度。原审上诉人卢远明、卢安强的行为,未达到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再审法院依法纠正本案。

针对原审上诉人卢元明、卢安强提出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侵犯其人身权利为由提起赔偿诉讼。受到原审上诉人陆远明、陆安强的侵害,并遭受物质损失。不违反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号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原审程序合法,原审上诉人陆元明、陆安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再审法院:强制传票措施超过必要限度,两当事人均无罪,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经复查发现,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为办理治安案件,于1998年11月9日凌晨1时左右,民警肖某、王某、向某、钱某发出98号第0461号传票是在原审上诉人陆远明住所外发出的,要求陆远明开门接受传票。传唤书称,“1998年11月9日传唤娄山关镇城郊村三组公民卢元明来本局讯问”。陆远明以白天有事为由拒绝开门,并嘱咐儿子陆安强“如果强行闯入,要保护好自己”。

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某赶到后,决定强行传唤卢远明。当公安人员撬开卢远明家的卷帘门时,卢远明及其家人向楼上的警察扔砖头。公安消防队用高压水枪对阳台上的陆远明及其家人进行喷射。卷帘门被撬开后,恶警上楼将卢远明、二儿子卢某某、大儿媳陈某某带走。

在此过程中,刘警官声称自己是被陆远明家人打伤的。与此同时,另外几名警察也乘梯子登上了陆远明家的三楼平台。钱警官、付警官被原审上诉人陆安强在讲台上持木棍打伤。刘某、钱某、付某受伤后被送往桐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三人所受伤均为轻伤。诉讼过程中,三人分别提供了2159.70元、1251元、762.10元。医疗凭证。

法院认为,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因办理治安案件,对原上诉人卢元明实施强制传唤。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对于强制传唤的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项规定,“强制的方式应当以有能力为限”。将被传唤人传唤至公安机关。必要时,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仪器。”

本案中,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于1998年11月9日将上诉人卢元明传唤到局询问。1998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到其住处委托上诉人陆远明执行传票。上诉人陆远明在原审中声称,天亮后接受传唤并未超过指定时间,不能认定其有拒绝传唤、逃避传唤的行为。在此过程中,桐梓县公安局在原审中对上诉人卢远明使用了强制传票,其行为是多余的。在此情况下,对原审上诉人卢元明、卢安强犯妨碍公务罪定罪量刑,适用法律不当。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表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从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公民维权意识、推动司法进步的角度来看,”为维护法治,本院建议再审法院依法纠正本案。”被采纳。至于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由于法律并没有禁止公安干警在执行公务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上诉人陆元明、陆安强诉称“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不属于“作为主体资格,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说法不能成立。但考虑到本案公安机关对原审上诉人卢远明强制传唤的依据不足,且强制传唤的强度超过必要限度,原审上诉人卢远明、卢安强不应当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公安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桐梓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宜中字76号第三项,即、驳回附原告刘某提起的民事诉讼。

2、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桐梓县人民法院同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1号,2、4被告人卢元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陆安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生效后,被告陆远明、陆安强应当对所附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共同赔偿。某人医疗费1251元,某人医疗费672.10元。

三、原审上诉人陆元明、陆安强无罪。

四、驳回所附民事诉讼原告钱某、付某的诉讼请求。

结尾

上一篇:网上如何查询自己是不是被起诉了呢(网上如何查询自己是不是被起诉过)

下一篇:银行贷款20万协商还款的方法有哪些呢(银行贷款20万协商还款的方法有哪些政策)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