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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2024-09-19 14: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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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检察官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有关决定。法律规定。虽然批准逮捕的情况很常见,但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也存在。同样,公安机关在接到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通常会立即依法取保候审、释放犯罪嫌疑人。但也存在公安机关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未依法采取行动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责令改正的通知书。今天《国杰律师说》我告诉大家,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什么情况下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请求逮捕的案件,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在收到不予逮捕的决定后,需要向公安机关出具《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批准逮捕。有以下四种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1、十五日以上未请求复议的;

——向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请求。

2.未在十五日内提出复审请求的;

——向上级检察院提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3、不撤案;

——根本驳回此案。

4.不要终止调查。

——.在具体行动期间调查仍在继续。

《国杰律师说》认为,在检察院审查批准过程中,对公安机关在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不依法行事的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是检察院应有的权力,也是检察机关应有的权力。是检察机关尽职尽责的体现。但从法律角度看,如果公安机关发出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检察院只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与社会公众协商处理。同级安全机关处理此事。从力度上看,这一规定似乎仍然较弱。检察院的监督力度仍存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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