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费

行人进入高速的危害(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2024-10-17 00:34:09
0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言:本案是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高度危险性责任纠纷案。涉及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行人进入高速的危害(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张某弟、张某祥与江苏宁昌镇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高危责任纠纷案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并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区域,依法禁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路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安全措施、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苏0117民初6640号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1民终8196号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5月31日17时30分左右,周某英行走在宁昌镇溧高速公路公司管理的长河高速路段应急车道上。19时45分左右,周某明驾驶一辆小型越野车沿长河高速自西向东前往南京、镇江时,不慎撞倒横穿车道的行人周某英,导致周某英在医院抢救无效。救援。他于同一天死亡,他的车辆也被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英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周某明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受害人周某英是张某迪、张某祥的母亲。周某英的父母及配偶均已去世。周某英生前持有残疾证。残疾类别为听力,残疾级别为二级。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听力障碍分为四个级别,其中1级是最严重的听力损失,2级是其次最严重的听力损失。

周某明驾驶的小型越野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8年8月2日,张某弟、张某祥向法院起诉周某明、中国太平洋保险南京公司。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苏0117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认定张迪、张翔索赔损失共计934,482.63元,太保产险南京公司赔偿440,213.43元。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的人民币。

事发路段多处安全隔离网被破坏;路边设有禁止行人、非机动车等驶入的警示牌。宁昌镇溧高速公路公司提交的日检记录表显示,事发当天涉事路段日检结束于15时:当日27时许,安全隔离栅打开。

张某弟、张某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元。

法庭裁判员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被害人周某英驶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被告宁昌镇丽水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人未经许可上高速公路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挂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每小时的其他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本案中,周某英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周某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违法行为的后果;周某英的死亡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与高速公路安全隔离网是否损坏、监控探头是否损坏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至此,周某英是如何上高速的,以及上高速后又为何步行两个多小时,目前已无从知晓。即使周某英是通过破损的隔离网进入的,但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周某英跨越绿色隔离带、穿越高速公路。即使宁昌镇溧高速公路公司在日常维护方面存在缺陷,也不是对周某英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理由;宁昌镇澧高速公路公司对该路段管理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履行警示义务。本案中,事发路段外设置了安全隔离网。除了起到拦截作用外,还起到了警示作用。即使安全隔离网被破坏,警示功能依然存在。除了安全隔离网外,还有绿色隔离。还竖起了禁止行人进入的安全带、护栏和警示牌。宁昌镇澧高速公路公司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履行警示义务。综上,一审法院对张某迪、张某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作出苏0117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某迪、张某祥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弟、张某祥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认为“宁昌至镇澧高速公路公司在管理该路段时已采取安全措施,履行警示义务”,系事实错误。一审法院查明了宁昌镇溧高速公路公司管理的高速公路两侧安全隔离网多处损坏、隔离栅栏被打开、两侧监控探头多处损坏的客观事实。高速公路的。宁昌镇溧高速公路公司明显未履行应有的安全义务;2、一审法院认定“周某英的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与高速公路安全隔离网是否损坏、监控探头是否损坏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这是事实。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宁昌镇溧高速公路公司能够坚持日常检查,及时修复破损的安全隔离网,关闭敞开的隔离栅栏,更换破损的监控探头,加强高速公路入口的管理,周某英就不会能够不小心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不可能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走两个多小时而不被发现,更不可能在交通事故中被撞身亡。因此,宁昌镇溧高速公路公司疏于公路管理、安全措施不到位,与周某英的死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3、宁昌镇溧高速公路公司一审提交的检查记录表事发当天记录的天气情况与当地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不一致,检查记录表上的笔迹时间与现场不符。实际录制时间。因此,上述检查记录单是宁昌镇丽高速公路公司事后填写的。

被申请人宁昌镇澧高速公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即使高速公路两侧安全隔离网被破坏或打开,也不会导致周某英进入高速公路。张某迪和张某祥没有证据证明周某英是从哪里进入高速公路的。根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周某英独自进入高度危险区域,并在车辆高速车道上随意横穿,是造成其死亡的重大过失;2、关于监控,张某弟、张某祥没有证据证明监控单元被损坏,被诉人维修单位也没有收到任何探头损坏的报告。路边的隔离网经常被周围村民人为打开。即使被诉人每天都进行修复,也很难阻止安全隔离网再次被打开。因此,不能推断被上诉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问题;3、张某弟、张某祥提出检查记录表中的天气记录与当地天气预报不符的问题。由于天气预报下雨并不意味着从早到晚都会下雨,所以巡查人员巡查时也可能不下雨。因此,不能推断检验记录单是后来制作的。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本案争议焦点为宁昌镇溧高速公路公司负有无限安全管理和警示义务,以及宁昌镇溧高速公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责任。对于所涉及的事故。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特种机械车辆、铰接式客车、全挂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禁止通行高速公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该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管理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危险活动区域、高危险物品储存区域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履行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区域,行人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路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安全措施、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英作为成年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犯有重大过错。作为周某英的女儿,张某娣、张某香在周某英60多岁、听力二级残疾的情况下允许老人独自出行,存在过错。他们没有尽到看护、看护的义务,也有过错。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尽管周某英因不遵守规则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这种无视规则、扰乱秩序的行为,不仅让自己陷入危险境地,也给他人的安全出行带来了不利影响。周某英自身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受害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宁昌镇溧高速公路公司提交的日常检查记录表,已履行涉案路段基本安全管理检查义务。但根据上述检查记录单及张某迪、张某祥提交的视频照片,宁昌镇溧高速公路公司未能及时修复安全隔离网,为周某英进入高速公路提供了客观条件,未能及时修复安全隔离网。为通过监控,正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周某英被发现,及时停车,避免了事故的发生。高速公路作为仅供高速行驶的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区域。管理者要更加及时有效地采取安全措施,履行安全警示义务,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预防交通事故发生。鉴于宁昌镇溧高速公路公司未履行上述安全管理和警示义务,对涉事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定受害人承担90%责任,宁昌镇澧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责任。民事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损失。张某娣、张某祥在诉周某明、中国太平洋保险南京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获得赔偿.43元。因此,张某弟、张某祥只能主张宁昌镇溧高速公路公司对未补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494,269.2元(934,482.63元-440,213.43元)。据此,宁昌镇澧高速公路公司应赔偿张某弟、张某祥49,426.92元。

据此,作出苏01民终8196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江苏宁昌镇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娣、张某祥。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49,426.92元。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牵引车、轮式特种机械车辆、铰接式客车、全挂挂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允许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因道路管理、养护缺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和地方标准。

依法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并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照民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人员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品储存区域造成损害的,管理人能够证明已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并已履行充分的警示义务实现了。可以减少或消除责任。

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要素包括:

首先,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品存放区域并遭受损害。如果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品存放区域,属于非法进入。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对损害负有过错。

二是管理人员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或未履行足够的警示义务。判断管理者是否履行了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首先要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在实践中,还必须根据危险活动或危险物体的危险程度来确定安全防护或警示义务。同时,需要根据受害人的情况来判断安全保护或警示是否足以发挥相应的作用,不宜以一般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

第三,高度危险物体或者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品存放区域是受害者遭受伤害的基本条件。如果受害者不进入危险区域,就可以避免伤害。同时,损害必须是由高度危险物体或者高度危险操作造成的,这也是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要求。

上一篇:车祸事故对方全责误工费怎么处理(交通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

下一篇:网络贷款欠了7万超过3天了会被告上法庭吗(网络贷款欠了7万超过3天了会被告上法庭吗知乎)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