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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司法解释的发布时间规定(行政处罚法 司法解释)

2024-10-12 08: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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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笔者通过参与近两年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件卷宗审查发现,虽然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日益提高,但在具体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往往只注重立案、调查、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规范性、合法性,却忽视了行政处罚决定中载明的处罚内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的问题。笔者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执行”规定,梳理新旧法律的变化,梳理行政处罚实施的要点,为行政处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供提示。机构因行政处罚执行问题。

行政处罚法司法解释的发布时间规定(行政处罚法 司法解释)

文本

一、新旧行政处罚执行法变化对比回顾

本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与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比,新法在“行政处罚的执行”规定上有一些变化。新旧法主要变化对比回顾如下:

二、行政处罚执行要点概述

行政处罚的执行涉及罚款的征收、当事人逾期作出处罚决定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复议、诉讼期间是否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笔者在执法实践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做法与行政处罚不一致。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罚款征收遵循罚款与缴款分离的原则。现场收集除外,现场收集必须符合法定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罚款征收机关应当分开。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征收罚款的情形限于以下三种情况:

1、依法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2、非当场征收,难以执行征收;

3.在边远、水源、交通不便的地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通过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应当事人要求现场。行政机关当场征收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开具的专用票据,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

另外,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移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收到执法人员移交的罚款后,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指定银行缴纳,否则涉嫌程序违法。执法人员交罚款的期限为自收到之日起二日内;水上当场征收的罚款应当自上岸之日起二日内进行。行政机关向指定银行缴纳的期限为两天内。

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罚款的条件确定要点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确实有经济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缓缴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实践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确定“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罚款的条件”时,应注意:第一,当事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暂缓或者分期罚款的申请。并且申请书应说明经济困难。理由、明确、具体的暂停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方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其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报经负责人批准后作出。相应的批准或拒绝决定。经审查认为证据不齐全的,可以责令补充、更正。认为需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可以由两名执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实践中,一般认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村自治组织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户籍所在地。因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应当提供病历材料、大额医疗费用单、家庭成员证明或者其他能够有效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强制执行措施。行政机关根据是否有权执行,依法自行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目前,行政机关本身可以强制执行的机构主要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其他无权强制执行的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期限要求,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催告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前履行。当事人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超出申请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最终将导致行政机关无法要求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良后果。

追加罚款以及行政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是否应当中止的问题。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注意,追加罚款的本质是罚款的执行。申请的前提是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罚款。追加罚款的标准为每日罚款金额的3%。追加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另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计算追加罚款的数额。

行政复议、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特殊情况,经当事人申请,且担保履行等程序符合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有法律规定。

3、行政机关潜在的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的执行遵循当事人自愿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但是,当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当然有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义务。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这一监督职责,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下:

行政问责风险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应当责令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承担败诉风险。

****发布指导案例第137号,判决结论:剑川县林业公安局查明裕鑫公司、王守官擅自变更林地事实后,对裕鑫公司、王守官作出不利于裕鑫公司、王守官的判决以剑川县林业局名义。王守全作出的责令限期恢复并罚款22,26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宇鑫公司缴纳罚款后的三年多时间里,既没有督促宇鑫公司、王守全将被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也没有代为履行,导致宇鑫公司的林地被毁。公司及王守官擅自变更后未恢复原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合法、合理的理由。他们的行为明显不当,不履行法律职责。行政处罚决定未全部执行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继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行政相对人限期将变更后的林地恢复原状。限制。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行政机关逾期未催告当事人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结论

行政处罚是保证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有力措施。严格、主动、准确、及时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整个行政处罚案件终结的标志。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履行完毕,是直接判断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之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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