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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哪些内容呢(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哪些内容和要求)

2024-09-06 02: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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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辞职证明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日期、工作职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以上是法定应当说明的内容。辞职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更正。

实践中经常引起争议的是,除上述内容外,用人单位还会在辞职证明中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明确解雇原因有时可能会影响员工的重新就业。那么,辞职证明中是否可以列出法定内容以外的事项呢?

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哪些内容呢(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哪些内容和要求)

2023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本文的案例就是其中的优秀案例之一。为方便阅读,以下内容经王律师根据判决书原文重新编辑。

案件简介

2000年10月1日,于某通过涉外服务公司被派往某公司工作。

2014年4月1日,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于某在服装质检部担任质检主管。

2021年12月29日,公司向于先生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合同原因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022年1月8日,于某收到公司发出的辞职证明,其中载明:“兹证明于2000年10月1日加入本公司,辞职时担任高级质量控制员职务。因业务整合,公司决定终止该部门的所有业务。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21年12月31日。”

于某的诉讼要求:公司向于某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辞职证明。

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单元。

本案中,虽然公司在于某辞职后向其出具了辞职证明,即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但于某对该证明内容提出异议,并声称公司未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辞职证明中的职位描述。职位不正确且所用英文未翻译,实际任职时间表述不当,附加缺乏事实依据的非法定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我院对此分析如下: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查明的事实,于2014年3月28日首次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于2014年4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于某是通过涉外服务公司派往该公司工作的。根据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号第二十四条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载明内容的规定,于某要求在辞职证明中载明劳动合同期限确实合理。

关于职务,公司提供了2020年6月18日的董事会决议、2020年7月29日的电子邮件等关于撤销于先生原品管主管职位、于先生职位变更为高级品质总监的议案。证据支持,虽然于某对此有异议,但基于于某于2020年9月7日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合同约定的原职务,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决定不予受理。经审查,根据余某自述其恢复劳动关系后工作内容的变化,很难断定余某自2020年8月3日起仍从事质量控制监督工作。余某声称其工作内容为:职位没有变化,始终是质量控制主管。他要求公司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出具辞职证明,缺乏事实依据。

但需要指出的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法定内容来看,相关证明不仅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终止,还能证明该员工的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的作用。虽然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于某并未担任质量控制主管,但从于某在公司的工作经历来看,其曾长期担任质量控制主管,并在离职前调任为高级质量主管。2021年12月31日上任。财务总监的职位只持续了一年多。如果公司仅在辞职证明中列出于某此前的工作职位,显然难以全面反映于某的实际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

同时,该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我国通用语言也是规范汉字。在余先生反对的情况下,该公司只用英文列出了余先生的职位,这也是不恰当的。因此,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公司应在辞职证明,即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中,以规范汉字注明于某的工作经历,包括品管主管的工作经历。

至于于某加入该公司的时间,根据于某所说的2000年10月1日前后的工作地点以及记录在案的证据,很难认定其所称的时间为1995年8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于。日常工作经历属于辞职证明应当载明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范围。因此,本院对于某的异议不予采纳。

对于于先生对辞职证明中“公司因业务整合原因决定停止该部门所有业务”的表述提出异议,公司在辞职证明中说明了辞职原因,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很难确定该内容对Yu有害。会产生不利影响,但结合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实际用途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第十五条“应当载明该条款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担任的职务“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于有异议,公司不得将相关内容。

裁定公司应向于某出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辞职证明。

案号:沪01民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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