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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前期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

2024-09-19 05: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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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早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管理前期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公司获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2.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的协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业主大会选择、聘用物业服务企业前,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合同应在业主成立物业委员会后签订。自动失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得不和物业公司打交道,但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小编提供了项目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供大家参考,让大家了解物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

湖北省前期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

甲方:

合法代表: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合法代表:

地址:

邮政编码:****:

资格等级: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甲方聘用乙方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财产基本情况

第一条房产基本情况:

房产名称;

财产种类;

地点;

建筑工地。

物业管理区四地:

物业服务大楼位于:

物业服务区域: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房产交付前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前期介入,及时跟踪项目情况。乙方提出的合理意见,甲方应当及时解决;

2、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对原设计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房产交付后:

1、物业公用部分的维修、保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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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分及相关场地的清洁、垃圾的收集和清除、雨水、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维护与管理;

5、车辆停车秩序管理;

6、协助管理治安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

7、装修及装修管理服务;

8、房产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以乙方招标文件为准。详见招标文件。

第五条单一业主可以委托乙方为其专有部分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服务内容及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可以按照下列方式收取:

1.包装干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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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其拥有房产的合法产权建筑面积承担未在房产证上记载或未办理房产证的,按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一次性使用,任何盈余或损失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房产:元/月。平方米。

会所: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费用: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等;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维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卫生费用;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费用;

办公费用;

管理费分配;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法定税费;

物业服务企业利润;

经业主批准的其他费用。

乙方应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享水费、电费的分担,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协议:

2、薪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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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制度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其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向业主预收物业服务资金,并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提取报酬。其余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余额或不足部分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具体预收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预收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费用和乙方报酬组成。

物业服务费用属于业主支付,由乙方管理。主要用于以下费用: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等;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维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卫生费用;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费用;

办公费用;

管理费分配;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经业主批准的其他费用。

乙方按下列方式提取报酬:

乙方按元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乙方按应收物业服务款的%比例提取。

所有物业服务费用均用于本合同约定的费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的余额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的差额由全体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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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甲方不得做出减少或减少业主物业服务费的承诺。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购房人的房产,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照同类房产标准全额缴纳在物业区。

业主同意承租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对于业主与承租人之间的付款协议,业主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产权、租赁权转让时,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按月缴纳,业主或租客应在之前缴纳。

第八条按酬金制计算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年度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每年一次。

若物业服务资金收支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

1,

2、

第四章物业经营管理

第九条停车场收费按照下列方式收取:

-8-

1、停车场为全体业主共用。停车位使用单位应当执行露天停车位和车库停车位标准。向乙方支付停车费。

乙方按照露天停车位和车库停车位标准从停车费中提取物业服务费。月)。

2、停车场归甲方所有并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者按露天车位、车库车位付费,停车费支付给乙方:标准为/台·月、元/平方米·月)。

乙方按照露天停车位和车库停车位标准从停车费中提取物业服务费。月)。

3、停车场内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买的,车位使用人按开放车位价格、车库车位按的标准向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该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4、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乙方应与车位使用方签订书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和停车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如需车辆存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向全体车主公布。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俱乐部归所有。

若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乙方将按照以下标准向使用该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1,

2、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业主拥有的停车场、会所等物业公用部分以及公用设备设施均委托乙方经营。乙方应有独立账户,独立核算。营业收入按照下列协议分配:

1、所赚取的收入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3.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满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将停车场出租给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财产的接受

第十四条乙方接管房产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检查房产的下列公用部分、设施和设备:

1,

2、

第十五条甲方应当解决物业检查中发现的共用部分物业和共用设施设备的问题。具体解决方案如下:

1,

2、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应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签订物业验收协议,作为明确各自开发建设、物业管理职责的依据。

第十七条乙方接管房产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房产建设申请及批准文件,已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维护的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清单;

5、房产及配套设施产权清单;

6、物业服务楼宇清单;

7、财产使用、维护、管理所必需的其他信息。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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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财产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承担财产的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因施工质量等原因与甲方发生纠纷的,甲方必须及时解决并向相关业主作出解释。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解释争议。甲方委托乙方解决问题的,须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章财产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临时管理规定,包括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管理等。环境卫生等

乙方按照临时管理协议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一条乙方可以采取劝说、制止、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定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全体业主,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因物业维护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开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乙方同意。临时占用、开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乙方与装修房屋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签订书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施工时间、垃圾残泥清除运费、装修押金、装修人员出入等事项。就保证金等事项达成一致,并提前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时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可直接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建筑面积及装修标准应当符合《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建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楼和业主委员会办公楼。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建筑物在合同期内由乙方免费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放,专款专用,由业主决定,接受政府监督,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支付、管理和使用。

业主应于年月日之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元/平方米存入政府在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主要用于保修期满后房屋公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期:

第八章财产保证金

第三十条:物业保修由甲方自行保修或委托乙方保修)。

第三十一条保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协议见《物业保修协议书》或《物业保修委托协议书》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导致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

第三十三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的管理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按照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超出部分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已领取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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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乙方修理,由此造成的修理费用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但因财产本身固有缺陷而遭受损失;

3、因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保养、维修而导致临时停水、停电、停止使用共用设施设备造成的损失,并已提前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4、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非乙方责任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故障而造成的损失;

5.

第10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期限自当年某日起至该年某月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当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会议,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或者续约,并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决定不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有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1个月与物业服务企业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聘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未作出选择或续签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继续按照原合同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续展至业主大会召开做出选择或更新决定。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乙方应当将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和财务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交由保管。

第四十条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应当将本合同作为附件。

第四十一条业主可以与使用人约定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产权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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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报房产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报房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

第四十六条:本项目甲、乙双方的物业管理初步招标文件和物业管理初步投标书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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