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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判决如何在内地申请执行案件(香港判决如何在内地申请执行呢)

2024-09-22 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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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日被同事问到一个问题:如何申请在内地执行香港判决?由于深圳地处深圳,毗邻香港,所以我会接触到涉外、涉港相关业务。不过,笔者并没有在内地办理过执行香港判决的申请,所以在询问了其他业内朋友以及具体操作后得到了答案。写这篇文章。

一、法律依据

香港判决如何在内地申请执行案件(香港判决如何在内地申请执行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通过协商并依法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保持司法联系和相互协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3月30日正式实施,由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政府协商签署。这一安排的出台,两地正式达成司法文件。相互委托交付。

3)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政府签署第《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号。该安排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成为司法实践中承认和执行香港判决的主要法律规定。

4)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政府签署第《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新的安排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政府完成相关程序后,双方公布生效日期。”同时,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安排自施行之日起,《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

在该安排生效之前,如果双方已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中所谓的“书面管辖协议”,则该安排仍然适用。“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安排》尚未生效,因此在《2019年安排》生效之前,仍需申请《2008年安排》来处理具体事项。

5)2022年10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正式通过《内地民商事判决条例》,在香港实施《2019安排》。但本《2022条例》须待内地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双方根据《2019安排》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布生效日期后才正式生效。

综上所述,目前香港与内地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规定仍适用于《2008年安排》。

二、申请条件

1)可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前提条件

根据第《2008年安排》号法律第一条的规定:“内地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要求给付金钱的终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提出请求。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1)最终且可执行的判决: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最终的、可执行的判决”:

在内地,是指:1、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2.依法有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不上诉已获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得上诉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以及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本安排所称判决书,包括内地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用评估证明。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后,内地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有效判决的级别。”

2)有书面管辖协议:

第三条:“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书面明确约定自本安排之日起由内地人民法院管辖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专属管辖权协议。

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以及自然人为个人消费、家庭事务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本条所称书面形式,是指能够有形地表达内容并可供检索备查的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形式。

书面管辖协议可以由一份或多份书面材料组成。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有效性。”

2)接受法庭审理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应当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3)禁止重复执行

被申请人住所、经常居所或者财产位于内地中级人民法院不同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申请,不得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更多人民法院另行审理。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所或者财产所在地同时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执行的判决数额合计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数量。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判决执行情况。

4)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承认和执行申请书;加盖终审判决法院印章的判决书副本;终局判决人法院出具的证明该判决为本安排第二条所称终局判决并可以在判决地执行的证明;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件或经过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相应的公证、证明材料。

如果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过认证的中文译本。

执行地法院无需对本条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进行额外公证。

认可和执行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注明姓名、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地址;申请执行的理由和内容、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和状况;该判决是否已申请原审法院执行及执行情况。

上述所需申请材料均需经香港公证律师公证并盖章,然后所有材料须经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盖章公证后转发至国内法院。判决书为外文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文。

5)申请时限

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应当依照执行地法律的规定。本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内地判决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的,自该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判决书规定的每个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约定履行期间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判决申请在内地执行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履约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

6)不予批准的情况

对于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原判决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

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地法律,管辖协议无效。除非所选法院已确定管辖协议有效;

判决已经全部履行;

根据执行地法律,执行地法院对案件有专属管辖权;

根据原审地法律,未到庭的败诉方未被依法传唤或者已被依法传唤但未给予依法答辩时间的。但原审法院依照其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公告送达的,不属于上述情形;

判决以欺诈手段取得的;

同一诉讼请求由执行地法院或者外国、境外作出的判决

地方法院已就同一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有关仲裁机构已作出仲裁裁决,并已被执行地法院承认或执行。

如果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符合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内地人民法院的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政策,不予承认和执行。

7)暂停和终止的情况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判决中认定的债务人已经上诉或者上诉程序尚未结束的,内地人民法院经审核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上诉后,维持原判全部或部分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原判决完全改变的,认可和执行程序终止。

内地地方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提审判决的裁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提起再审裁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经审查核实后,暂停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判决维持原判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判决完全改变原判决的,认可和执行程序终止。

8)审查

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内地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9)不得重复起诉或申请

法院受理当事人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当事人基于相同事实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依据已经认可并执行的判决,以相同事实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本安排第九条规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但可以依照执行地法律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执行情况与本案事实相同。

10)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受理承认和执行判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照执行地法律关于财产保全或者禁止资产转移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11)申请费

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的,应当按照执行地有关诉讼费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标的范围,除判决确定的数额外,还包括根据判决支付的利息、律师费和经双方批准的诉讼费用。法庭,但不包括税收和罚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诉讼费用是指法官或司法常务官在诉讼费用评估证明书上评估或命令支付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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