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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

2024-09-10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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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利用法院生效裁判,利用虚假诉讼等手段,直接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保护因客观原因未参加诉讼而受到生效判决损害的案外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我国修改为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2012年首次增加第《民事诉讼法》条。三人撤销行动制度。鉴于当时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实际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形成统一观点并合理有效地适用。2014年12月,最高法院修改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号,对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条进行了修改。3、对撤诉诉讼作出进一步规定。2020年12月,最高法院修订第《民诉法司法解释》号,正式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特别诉讼案件的诉由。当时,作为一种全新制度下的第三方撤销诉讼,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太多可供借鉴的司法经验。然而,这一制度的建立尤为重要。笔者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该制度的相关现实问题。如果我能为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发展和“第三方”的自我保护做出一点小小的贡献,我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写作的初衷。本文主要讨论第三方撤销诉讼的性质、定位、起诉条件等实际问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

第三方撤销诉讼的性质和定位

根据请求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诉讼分为确认诉讼、支付诉讼和成立诉讼。第三人的撤销诉讼属于设立诉讼。

当原告通过判决设立、变更或者消除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时,诉讼即成立。第三方撤销诉讼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事后特别救济程序。作为一种非常事后救济措施,第三方撤销诉讼的适用条件应受到严格限制。当案外第三人不服生效判决时,一般有独立式和再审式两种程序可供选择。独立型是指不依赖任何现有程序,专门为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设立的诉讼程序,旨在撤销判决中不利的部分;再审类型为再审基础上,案外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提起诉讼请求再审的程序。我国规定的第三方撤销诉讼是一种独立类型,是一种全新的独立撤销诉讼。相比之下,由于再审程序的当事人在原诉讼中已经行使了一定的诉讼权利,因此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门槛比再审程序要低。

第三方撤销诉讼是一种允许案外人对错误作出判断的自我救济程序。《民诉法司法解释》应在一审程序后单独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程序规定。但从具体的程序设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其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共性,确立了审判监督程序优先适用的原则,即:能够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的问题,就优先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原则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程序遵循,第三方撤销程序是最终的司法救济程序。

第三方撤销诉讼的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虽然在一审程序后将其条款单独规定,但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不应适用第122条的规定,应单独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2条实际上明确规定了起诉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条件,包括主体、程序和实体条件。下面结合实际,一一进行研究分析。

起诉条件:主题条件

第三方撤销诉讼的主体范围直接关系到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对此进行探索将有助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其中,对原告的资格限制过多可能会影响系统设计目的的实现,而对原告和被告的资格不做必要的限制则可能导致系统被滥用甚至演变为恶意诉讼,从而完全背离了制度的初衷。保护合法权益。损害第三人的目的。

1.第三方撤销诉讼中的合格原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方撤销诉讼的合格原告限于因不能归咎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的人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调解文件部分或全部错误而导致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第三方。

根据第《民事诉讼法》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方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所谓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就当事人之间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人提出请求并参加诉讼的人。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独立请求权,但对案件结果具有合法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人民法院通知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笔者认为,一个合格的原告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当事人在撤销诉讼中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即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损害其民事权益。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当然不能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是否符合资格,首先必须符合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其次,必须是原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判断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后,依照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第三人。第三,因非本人原因未获得程序保护。《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一款排除了可归属于本人但不参与诉讼的第三人。显而易见的逻辑是,法律敦促权利人珍惜并实现自己的权利。若因自身过错而未能行使或懒于行使权利的,您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人,才能成为本诉讼的合格原告。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可以提起第三方撤销诉讼的第三人并不包括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理由: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身份只能是当事人,不能是第三人;本案根据第207条第8项《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将责任归咎于本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参加诉讼的,可以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

2第三方撤销诉讼中的合格被告

根据第《民诉法司法解释》号第29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文书格式的规定,第三人撤销诉讼中的被告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但生效后不承担责任。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负有责任且无独立索赔权利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列为被告。

起诉条件:程序条件

上面已经分析了主体条件,下面再分析程序条件。

1、程序条件要点之一:第三人因不能归咎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主要是指当事人未被列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明显过错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不知道诉讼情况但未参加的;申请参加但未被允许的;知道诉讼情况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

对此,第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自身过错未参加诉讼的,视为其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等)的,不能依法提起撤销之诉。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未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构成不能归咎于第三人本人的事项。在实践中,这个理由经常被提出。笔者认为,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仅适用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不能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具有独立主张的第三方用这种方法证明其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一般来说,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时,可以作为其无过错的初步判断标准。不过,这也取决于第三方对诉讼的了解以及参与诉讼的需要。性质上,如果能够证明第三人对诉讼情况非常清楚,能够判断诉讼结果及其严重关系,并且不参加诉讼,就可以认定其有明显过错。此时,第三方无法以此为由提起第三方撤销诉讼。

2、程序条件第二个要点: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为了避免法律关系长期不稳定,维护判决的可信度,法律对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的时限作出了必要的限制。该限制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规定规定的期限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相同。它是一个不变的期限,不适用于延期、暂停和中断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定义是基于第三人知道生效法律文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事实。应当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送达第三人,以及第三人是否参与执行为依据。以及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具体情况来判断。撤销期限可以晚于法院文件的生效日期,但不能早于法院文件的生效日期。如果第三方在六个月内提出撤销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3、程序条件的第三个关键点:管辖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而提起的非常救济程序。因此,应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属于一审法院判决需要撤销的,由一审法院办理;需要撤销二审法院判决的,由二审法院办理。作出这样的规定最重要的考虑是基于便利性原则。笔者认为,作出原生效判决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是最了解案件的法院。第三人的撤销诉讼,由原生效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理。这有利于他们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查明事实,也有利于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管辖法院的特别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专属管辖原则。此时,不应适用民事案件地域管辖和等级管辖的规定。

起诉条件:实质性条件

第三方撤销行为的实体条件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下面分别讨论。

1、实体条件要点之一:需要明确第三方撤销诉讼的标的,即原告在第三方撤销诉讼中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客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标的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这里明确,标的物是人民法院出具的文件,不包括仲裁部门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实践中值得注意的几个方面:一是对符合《民事诉讼法》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和《民诉法司法解释》号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再审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也可以提起第三次诉讼。-当事人撤销行动。二是调解书,也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调解结案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不需出具调解书。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属于特别程序、监察程序、公示程序、破产程序等收费诉讼程序的案件;婚姻无效、婚姻无效、解除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未按照第五十七条规定参加登记的权利人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公益诉讼案件生效判决。

2、实质性条件第二个要点: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的“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正文,以及调解书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解决结果。内容错误应仅限于实体处理内容而不是程序内容。

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有错误。这就要求第三方除提出主张外,还必须提交证明其主张事实的证据。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等同于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生效判决内容有错误的证据;起诉时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但立案前不一定必须提交。审查时,必须核实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3、实质性条件第三要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也就是说,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造成第三人民事权益损害。这就要求错误内容与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简而言之,就是指第三人必须对生效判决的内容具有合法权益。

至于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所有权、著作权、股权等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继承权及第《民法典》条规定的其他权利。

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方撤销诉讼;但是,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可以适用该制度,例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造船权等。法律规定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例如优先权、债权等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撤销权,如债权撤销权、破产债权撤销权等。

帖子·注后继

对于第三人的撤销行为,现行法律规定已趋于完善。以上仅分析了部分制度,如请求中止执行、立案审查程序、审理程序等,由于文章篇幅不一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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