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1.对象元素。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
2.客观要素。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生产有毒食品原料;
3、主体要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因素。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第144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应处以罚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伤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罪应当如何量刑?
销售明知掺假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量刑标准如下:
1.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应处以罚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伤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是什么?
1.对象方面。本罪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所谓食品,是指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各种制成品和原料,以及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但是,不包括用于治疗目的的物品。本罪属于行为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已完成。
3.主题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单位或者自然人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卖家。
4、主观方面。该罪主观上具有故意,通常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144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应处以罚款;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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