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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必须共同起诉吗(合伙人需要共同承担债务吗)

2024-10-13 02: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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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概况"

当事人一方有共同或者相同的合法权益且人数较多的,由一名或者多名当事人担任代表人,称为代表人诉讼。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多数当事人的人为代表人诉讼。我国的诉讼代表制度是在共同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职能。并非所有集体诉讼都可以构成代表诉讼。

合伙人必须共同起诉吗(合伙人需要共同承担债务吗)

一、特点

一方人数较多:10人以上;

人数较多的当事人有共同或者相似的诉讼标的,即同一诉由的;

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代表性;

代表人行使实质性处分权,必须得到其他当事人的认可。

2、代表人诉讼的授权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进行和解的,应当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3、诉讼代表人人数为2-5人。每名代表可委托1-2名诉讼律师。

|《代表人诉讼的类型》

1、一定人数的代表人诉讼

诉讼的当事人数量由当事人的数量决定,因此可以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的共同诉讼。

代表的确定方法:各方当事人可以共同选举一名代表,也可以部分当事人自行选举代表。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不能指定代表人的,自行参加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当事人无法选举代表人的,将分别提起诉讼。

2.人数不定的代表提起的诉讼

被起诉人数不确定,因此只能是普通的集体诉讼。诉讼代理人只能由已向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选任;他们首先被选中。如果无法选出代表,法院将提出候选人并与当事人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以从起诉双方中指定一名代表。

代表人诉讼中未确定人数的特别程序:

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到法院登记。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以查明当事人身份。

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及所遭受的损害。不能证明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所有参与登记的权利人有效。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裁定适用该判决、裁定。

代表人诉讼不必出庭;代表人诉讼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无需其他被代表人同意。诉讼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的,法院不得指定其他当事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如果代理人不能参加诉讼,案件将按原告缺席处理。诉讼过程中,被代理人申请变更代表人的,经法院审查同意即可变更。

总结与比较

|《共同诉讼人VS诉讼代表》

同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主体人数2人以上,诉讼主体10人以上。诉讼各方都必须参加诉讼。形式主体与实质主体相同,推选2至5人为代表,代表其提起诉讼。形式主体小于实质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有效性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得到他人认可,对他人有效;

普通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仅对本人有效。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不仅对本人有效,而且对被代表人产生影响;

行使特别权力须经被代表人同意。

判决的效力对共同诉讼人有效,不仅对代表人有效,对被代表人也有效|“[区分]起诉时人数已确定的代表诉讼与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

代表人数在起诉时确定。起诉时代表人数不确定。起诉时代表人数是否已确定?起诉时的人数是确定的。起诉时的人数不确定。诉讼标的可以是共同的,也可以是同一类型的。诉讼标的只能是同一类型的适用程序。一般公开审理和判决必须经过公告、登记等特别程序,以确定当事人身份。

裁判员具有延长效力,可直接适用。

代表的产生方式为全体当事人共同选举一名代表,也可以部分当事人自行选举代表;当事人不能选举代表人的,必要的共同诉讼可以亲自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也可以参加诉讼。单独起诉建议——同意——指定

无法选出代表的当事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真题及分析

|「16-03-36」

精神病人江某闯入襄阳幼儿园,打伤正在托儿所的小明。小明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身份,下列哪项选项是正确的?

A、江某为被告,朱某为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

B、江某、朱某为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为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

C、向阳幼儿园与江某为同案被告

D、江某、朱某、向阳幼儿园为同案被告

|「16-03-36」

D

当事人主体资格

(一)无人或者有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本人及其监护人构成共同被告;但当没有人或有限人受伤时,唯一的原告是他自己,他的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当事人。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仅在未履行管理职责时承担补充责任。但幼儿园是否履行了合理的管理责任,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均属实体范畴问题,起诉时不宜追诉。问。

对于原告来说,小明具有诉讼能力,是实体侵权法律关系的受害人。仅仅因为小明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加诉讼,就应当认定为合格原告。他需要他的法定代理人代表他参加诉讼。因此,小明应为本案原告,其父母应为法定代表人,代其参加诉讼。

关于被告,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内受到他人侵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因此,本案中幼儿园与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

同时,侵权人蒋某是一名精神病人。根据2015第《民诉解释》号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侵权人姜某冲进幼儿园,将小明打伤。幼儿园未履行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他也是本案的被告。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因此,幼儿园、姜某及姜某的监护人应为本案共同被告。

有人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内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将承担额外责任。标题并未表明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当涉及到管理责任时,他为什么要成为共同被告?这是因为,幼儿园是否履行了管理职责、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属于实质性判断的范畴。提起诉讼时,仅解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因此,如果权利人声称承担责任,则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至于是否承担责任,是实体审判后判断的问题,起诉时不会追问。

关于五毒三的问题。吴笃三与同案被告的区别在于,吴笃三与本案原告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同案被告则与原告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本案第《侵权责任法》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实体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成为被告,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也应当是共同被告。因此,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该人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同样,《侵权责任法》规定,幼儿园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即规定幼儿园与受害人存在直接关系,具有赔偿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有赔偿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当事人,就应该是合格被告,而不是不称职被告。只有三个。

因此,本题应选D。

如果你能成为共同被告,你就不是唯一的。两侵权人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补充责任的,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成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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