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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要求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合法吗(职工要求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2024-08-29 00: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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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有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没有规定职工要求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期限。因此,员工要求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无需遵守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限。

一、案例简介

职工要求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合法吗(职工要求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阿智与蓝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蓝天公司未能帮其缴纳住房公积金,阿智于2018年7月12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执法申报,要求蓝天公司补足其所欠住房公积金。

2019年6月11日,公积金中心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决定,通知蓝天公司住房公积金计算及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蓝天公司收到确认函后,未依法履行追加付款义务。随后,公积金中心向蓝天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责令蓝天公司限期缴纳住房公积金。

蓝天公司认为,住房公积金补缴应有追溯限制。住房公积金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一项权利和义务。认为期限的限制应当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依据。超过时效期限的部分,用人单位无需偿还。另外,蓝天公司工资台账保存两年符合本省当地规定。因此,蓝天公司认为,如果阿智申诉的缴费期限超过两年,且无法区分职级工资、工龄津贴、探亲费、交通费等,并排除不应计入的项目,每月公积金缴存限额的计算,以公积金所在地地区为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阿智社保缴费基数计算。

蓝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撤销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号。

2.法庭审理

一、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运行管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涉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责任依法对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运行进行管理。它根据阿智的执法声明作出行政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手续合法。

2、蓝天公司依法履行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单位聘用职工时,须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凭住房公积金审核文件基金管理中心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划转手续。新员工入职第二个月起,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新从单位调出的职工,应当自调出单位支付工资之日起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迟缴、少缴。

3、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职工月工资确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金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员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金额为职工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从单位调出的职工,应当自调出单位支付工资之日起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金额为职工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职工申请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无追溯期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申报要求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没有期限。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住房公积金欠缴不属于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事项,不需要遵守仲裁时效期限。

3.律师声明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外,还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只支付劳动报酬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面临的法律责任不一致。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法第《劳动合同法》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帮助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为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不是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但员工离职后仍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要求。

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没有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那么由于这两项请求属于行政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因此不会因为劳动者主动放弃而免除,目前处于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逾期付款就会丧失权利。

因此,无论员工离职多久,只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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