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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赠与子女的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怎么办(离婚赠与子女的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怎么处理)

2024-09-22 0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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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抗拒执行,虽然司法实践中意见较多,但也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不具有改变产权的效果。《离婚协议》产生的债权不属于产权债权,但仍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执行提出异议。还有人认为,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比如债权形成时间、债权人未完成房屋过户是否有过错等因素。

上述情况大多是夫妻之间财产尚未完成过户的情况,但本案《离婚协议》,财产是直接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因此也涉及到权益保护的问题。未成年人的利益。具体而言,本案中,涉案房屋约定为子女所有,具有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且由于债权在后,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在此前提下,显然儿童所享有的权益应当得到优先保护,并且可以排除在执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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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涉案财产在捐赠给孩子们后很长时间没有转移,但这是因为孩子们一直是未成年人,不能据此认定有过错。如果《离婚协议》签署时孩子们已经成年,也许这个案子的结果会有所不同。

案件简介:

在陈天与张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赔偿陈天7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陈田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张轩位于吉林省松原市的财产。某个房子。

还查出,张四是张悬和林娜的私生子。张轩与林娜于201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归儿子张四所有。该房屋现登记在张轩名下。报名时间为2015年10月21日。

2022年5月,张四针对扣押上述财产提出执行异议,后演变为执行异议诉讼。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案外人是否有权持有者;权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该权利是否可以排除执行。”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张轩名下,但产权看似属于张轩,但根据张轩与张轩的离婚财产处理协议,林娜:经认定涉案房屋为张四所有,故张四有权请求变更涉案房屋产权。该主张与陈田的金钱主张综合比较以人身伤害赔偿为由对张轩提起诉讼表明,张四的主张早于陈田对张轩的金钱索赔,具有明确的方向性,是针对涉案房屋的主张权,以及涉案房屋该案是张轩和林娜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婚姻解除时,双方约定归张四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张四的主张权应该比陈天更好。货币债权受到保护。

同时,张四获得了真实合法的涉案房屋产权变更请求权。就本案而言,张轩与林娜离婚并处分财产时,陈田的金钱债权尚未形成。陈天的债务,张悬根本不可能逃避。而且,张轩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显然不是为了逃避责任,因此,张轩与林娜离婚协议书中处置的财产应视为真实、合法。由于张轩与林娜的离婚协议书,涉案房屋不再成为张轩的责任财产。

此外,张轩与林娜离婚时,虽然约定涉案房屋归张四所有,但并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张悬登记房屋时,张四还未成年。虽然张轩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并不能断定他在与林娜离婚时没有履行财产处置协议,因为本案中张思友由于张轩赡养的特殊性,张四并未丧失对涉案房屋的占有或使用权,且与张四的年龄和智力相比,不能认定张四因未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有过错。及时的方式。综上,张四请求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的权利真实合法,可以排除执行。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意见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涉案房屋虽登记在被上诉人张轩名下,但被上诉人张四有权请求变更登记为房产所有人。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依据上诉人陈田对涉案房屋申请执行的请求权。

理由:1、从两诉请求发生的时间来看,被申请人张四对涉案财产的主张是基于张轩、林娜于2010年3月24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而上诉人的权利索赔额是根据2019年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产生的。张四的索赔权首先成立。张轩在与林娜离婚时,将自己的部分财产权捐献给了张四。离婚协议中不存在预定转移或逃避的情况。可能的债务。与张四的诉讼请求相比,上诉人陈田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时间上的优先性。

2、从两诉请求的性质和内容来看,张四主张变更涉案财产登记所有人,而上诉人对张轩提出的是一般性金钱请求,并未指向具体的金钱请求。财产。

3、从性质上看,上诉人陈田与被上诉人张轩之间的金钱债权发生在张轩与林娜婚姻关系解除后。这是张悬的个人债务。当债权债务发生时,因张轩与林娜之间的约定,涉案房屋已实质上不再是张轩的责任财产。4、从涉案房屋的取得情况来看,该房屋为张轩、林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两人解除婚姻关系时,约定涉案房屋归张四所有。该协议不仅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协议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处分协议不同,它具有解除个人关系的性质。该房产具有为婚生子张四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与上诉人陈田的金钱请求权相比,张思思的请求权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

虽然房屋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时张轩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即房屋登记时张四只有12岁。张悬作为张四的监护人,将拥有属于张四的财产。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也是常识。并不能以此认定涉案房屋为张轩的责任财产。据此,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张四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正确。

索引案例:冀07民终755号,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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