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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不参与经营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吗(挂名股东不参与经营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吗为什么)

2024-09-22 20: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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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1年9月13日,A公司向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贷款利率为10%,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于某多次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本息,但一直未能履行。

挂名股东不参与经营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吗(挂名股东不参与经营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吗为什么)

A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被告马某、李某作为公司股东,未依法组织清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毁坏。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马某、李某应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决判令被告A公司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贷款利息2011年12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马某、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李某辩称,原告提供的贷款收据确实是马某的笔迹。如果有这笔贷款,该笔贷款并没有记入A公司的账户。这笔贷款与我个人无关。我只是A公司名义上的股东,该公司实际上是马先生投资的。A公司公章亦由马先生保管。当A公司关闭时,它没有任何财产。

法院认为,马某、李某未履行清算义务,其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国建筑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资产已全部流失。马、李未履行清算义务与A公司主要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马某、李某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作为已获工商登记的A公司股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A公司的债务情况属实。证明他是名义股东的事实。

因此,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请求,最终判决:马某、李某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实质上涉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中名义股东的责任问题。如果李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只是名义股东,则无需承担清算责任。

本案中,李某仅辩称自己是名义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对这笔贷款并不知情,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

那么我们一般如何证明我们只是名义股东呢?

通常,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可以证明我们对股权持有协议、公章、公司商务合同、银行卡交易以及其他不涉及公司经营的事实拥有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需要证明我们不承担清算责任,并且对公司的商业合同不具有控制权。财务账簿不存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

本案中,李某在诉讼策略上仍然犯了一定的错误,即没有就自己是否负有清算义务进行辩护和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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