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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政策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限购令 影响)

2024-10-18 04: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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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政策一般是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违反限购政策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但“限购政策”的本质是什么?“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化”?

首先,它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究其原因,是很多城市多年来实行限购政策。政府限购作为政府调控房地产的基本手段,不符合不可预见的条件。其次,不属于“情势变更”。根据第《民法典》号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势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但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因此《民法典》对情势变更的规定增加了双方重新协商的法律义务。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限购政策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限购令 影响)

从笔者对相关作品的审视来看,将“限购政策”认定为“不能归咎于双方的事情”更为恰当。但需要注意的是,被认定为“不能归咎于双方的事项”的情况只是政府在签订销售合同后才出台限购政策。如果政府出台了限购政策,则不属于上述讨论的范围,应以过错为由追究责任。

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是在郑州市限购政策颁布后签订的,被告杨某作为购房者,理应对他承担责任。他完全清楚自己是否有购房资格。现他以不了解限购政策、不具备履行合同资格为由,主张不承担违约责任。其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中介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中介交易的中介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相应的限购政策,并有义务告知合同双方。但其不但没有履行告知双方的义务,反而助长了限购政策的影响。被告杨某签订了合同,对本案未履行合同负有重大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了上一篇提到的中介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外,这里还涉及到中介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的情况。因此,作为中介公司,也应该在交易过程中排查并告知潜在的限购政策风险。义务。避免仅仅促成交易,最终承担违约责任,得不偿失。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卖家失去购房资格怎么办?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卖家会失去“购房资格”呢?实践中,这一问题主要出现在单位的“福利住房”中。有的职工不愿意住单位的“福利房”,就转让购房资格。但福利房有可能在购买时就受到了限购政策的影响,无法继续购买。这样他们就无法将其转让给已经收到转让的买家。这个问题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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