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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站跳磅(收费站跳磅技巧)

2024-09-05 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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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5年10月左右开始,被告人邵全、邵峰先后购买车辆、聘请司机为钱氏搅拌公司等单位运输砂石。2015年12月底至2016年6月,被告人邵某全、邵某峰为获取非法运输利益,唆使、默许司机王某、李某伟等人从余姚市海宁市出发出行、浙江省城市等地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砂石至杭州萧山机场高速收费站和杭州萧山荡湾收费站。下高速公路时,他们反复使用液压千斤顶、磅秤、制动秤等来减轻车辆重量。涉案车辆共16辆被骗。高速公路通行费总计约元。

高速公路收费站跳磅(收费站跳磅技巧)

争议焦点:

货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采用“跳秤”、“破秤”的方式,逃避车辆通行费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危害道路运输安全。对于如何表征这些行为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其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蹦跳”、“砸门”行为并非以欺骗手段取得同意,而是未经高速公路出口同意,逃避支付高速公路出口管理人员应有的费用,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主张将欺诈定为犯罪。理由是:“蹦跳”、“砸门”的肇事者采用欺骗手段,让高速公路入口管理人员同意其行驶上高速公路并使用。高速公路入口管理人员犯了错误,并在错误中处置了财物,这意味着肇事者获得了高速公路的好处。

张晓斌律师点评:

笔者认为,卡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采用“跳磅”、“砸磅”的方式逃避过高的交通通行费,构成诈骗罪。原因如下:

诈骗罪是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本罪是直接夺取、占有财物罪。诈骗罪与盗窃罪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意图。诈骗罪的被害人看似“自愿”将财产交给犯罪分子,而盗窃罪则无意“处分”其财产。

本案中,驾驶员进入高速公路并与高速公路管理者形成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义务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服务,驾驶人有付费义务。司机通过“跳秤”、“敲秤”的方法,隐瞒车辆的实际重量,在车辆经过时人为地产生较轻的称重结果,从而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因为高速公路管理人员误以为自己是按照预约付费,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但实际上司机并没有按照预约付费,所以更符合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张律师寄语:

采用“蹦跳”、“砸门”等方式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看似隐秘、不易察觉,但实际上得不偿失。在大数据和法律面前,肇事者最终将被绳之以法。最终,他们不仅要缴纳相应的逃税费用,还要面临法律制裁。出门在外,一定要严格遵守高速公路相关法律法规,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浙0109行初162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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