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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定罪标准司法解释(职业放贷人定罪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

2024-09-21 02: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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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副庭长刘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职业放债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商业运作。刘敏解释说,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贷款人越来越专业化,所谓“专业贷款人”应运而生。即出借人的借贷行为重复、有规律,借贷行为重复、频繁。目的也是商业性的。据介绍,2018年4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号,明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的机构,可以将发放贷款作为日常经营活动。”“专业贷款人的行为实际上变相违反了这一规定,从事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如果数量和金额过大,可能会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危害。”刘敏表示,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号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两年内以贷款或者其他形式向不特定多人发放资金10次以上。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次数按1次计算。”刘敏表示,该规定是认定“专业贷款人”犯罪行为的标准。此外,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号文第五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借贷资质的从事民间借贷的法人,以及从事民间借贷的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不得从事民间借贷业务。”依法开展借贷活动。该判定无效。如果同一贷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活动,一般可以认定为专业贷款人。民间借贷相对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刘敏表示,根据上述规定,——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本次修改司法解释时,在《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第十四条第项中增加“未依法取得贷款”“符合条件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这是对专业借贷行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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