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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车发现被调表了合同没有写公里数(购买二手车发现调表怎么起诉)

2024-08-06 01: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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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3日,姚某因工作需要想买车。通过第三人郝的介绍,他得知贾某出售的汽车符合他的需求。郝先生在微信上给姚先生发了车辆的照片,包括外观、内饰、表盘等,表盘上显示里程超过4万公里。2021年6月4日,贾某、姚某签署了《车辆转让协议》,同意甲方于2021年6月4日将奔驰车转让给乙方,并商定了该车的转让价格双方均价21.6万元。甲方保证车辆来源合法合法,随车所有证件齐全、真实、有效,并在相关车辆部门备案。甲方保证车辆不存在财务债务纠纷、不被法院扣押、车辆可以过户登记。否则,甲方将全部车款及相关费用退还给乙方。如经查实车辆在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档案不规范、违法、不完整等,甲方将退还全部购车款并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由此产生的后果甲方将承担全部责任。随车附带的文件包括驾驶证、车辆登记证、购车凭证、保险单、购车发票、车钥匙、随车工具等。备注:该车车况正常,未被盗。必须转移,确保不发生重大事故、起泡、火灾。买家已确认车辆状况并自愿购买车辆,并保证发动机和变速箱正常。发动机和变速箱保修一年。

购买二手车发现被调表了合同没有写公里数(购买二手车发现调表怎么起诉)

2021年6月4日,姚某通过微信向贾某支付了6000元定金。2021年6月9日,他通过银行、微信转账方式向贾某转账16万元,通过支付宝账户向郝某转账5万元。

姚某收到车辆后,发现车辆调整后的仪表上的里程数有偏差,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1、撤销原告姚某、被告贾某于2021年6月4日签署的《车辆转让协议》。

2、被告贾某将购车款21.6万元返还给原告姚某,原告姚某将一辆已交付的奔驰小型车返还给被告贾某。若出现车辆调动问题,相关费用由贾某承担。

3、被告贾某向原告姚某支付赔偿金43.2万元。

4.驳回姚明的其他主张。

被告人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贾某是否具有经营者身份并开展过经营活动?

贾先生曾表示,自己从事车辆交易,赚取利润。2021年4月,魏某购买并转让了登记案涉案车辆后,仅两个月后,将该车卖给了姚某。结合贾某与姚某回购车辆的聊天记录等事实,贾某将魏某名下的涉案车辆出售给姚某的行为属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限制。

2、贾某出售涉案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骗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被欺骗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构成诈骗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有实施诈骗的故意。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欺诈,其中可能包括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应披露的真实情况。第三,被诈骗者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而陷入误判。第四,被诈骗人表达意图是基于错误的判断。

本案涉及的交易为二手机动车买卖。贾是卖家。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他有义务告知买方涉案车辆的真实状况。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贾某告知姚某车辆行驶里程。相反,贾某表示,他没有向姚某介绍车辆的状况,而是通过郝某将车辆卖给了姚某。根据姚先生提供的通话录音,郝先生明确承认,他在回答姚先生提出的问题时,曾向姚先生透露过车辆行驶里程超过4万公里的情况,并进一步声称该信息来自于卖家。2020年12月26日,双方车辆交易前的保养记录显示,行驶里程已达到14万公里以上。根据姚某在本案中提交的双方签订合同前后的通讯记录等其他证据,法院认定贾某至少隐瞒了涉案车辆的真实情况。车况行为有事实依据。一方故意向另一方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020年12月26日,车辆保养时行驶里程为140,785公里。2022年3月10日,车辆行驶里程为61,526公里。据此可以判定车辆的总里程数据被人为修改。贾说,他是郝介绍的,把车卖给姚。当时,他已告知郝某,车辆行驶里程超过14万公里;在把车卖给姚明之前,贾在他的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了同样的白色奔驰。显示里程超过4万公里。姚某与郝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显示,郝某向姚某介绍,涉案车辆行驶里程超过4万公里。

综合上述事实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的总里程数是贾某修改的。客观上,贾某隐瞒了涉案车辆的真实情况。二手车的行驶里程是购车者决定是否购买车辆的重要因素。贾某隐瞒车辆实际行驶里程的行为足以影响姚某最终购买涉案车辆的决定。认定的行为造成误导,应当认定贾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此,姚某请求撤销双方签署的第《车辆转让协议》号协议具有法律依据,得到法院支持。《车辆转让协议》撤销后,贾某应返还购车款21.6万元,姚某应返还涉案车辆。

3、贾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增加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补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次。

贾某的欺诈行为损害了姚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贾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二手车的特殊性,考虑到我国二手车市场交易体系、交易环境、交易模式的现状,二手车的合法性信息、维修信息、事故记录信息等缺乏。公开透明,造成信息不对称。在二手车交易中,买卖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审慎义务。购买二手车并签订合同支付价款前,购买者应主动查询核实足以影响购买意向的车辆信息,并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查询和检查。从当事人的陈述和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姚某在购买涉案车辆时没有审慎关注涉案车辆的真实状况,其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贾某向姚某支付货款两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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