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土地(非本集体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

2024-09-12 03: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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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崇伟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土地(非本集体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实行家庭承包方式。不适合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代表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合同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签订合同前应当审查承包人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荒山、荒沟、荒山、荒滩,就是我们俗称的“四荒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四荒地”属于“未利用地”。根据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给家庭。但是,四荒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将四荒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1)事先征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以上的同意。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2)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既然四荒可以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那么最长的承包期是多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可以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按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农业用地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实行承包。承包方面,荒山、荒沟、荒山、荒滩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但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户承包的农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满后,再续展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但没有直接规定四种荒地的承包期限。

1999年12月21日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承包、租赁、拍卖“四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荒地“不得超过五十年。”经过笔者检索,这份文件至今仍被引用作为许多法院判决的依据。

2000年9月10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农民承包的耕地和适宜造林的荒山荒地,在植树造林后,草,合同期限将延长至50年,允许依法继承和转让,期满后,合同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

基于上述规定,笔者认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荒山等四荒地时,承包合同签订时,承包期限最长为50年。植树种草后,合同期满后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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