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动漫公司律师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动漫公司律师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B站向360快视频发律师函:立即删除视频,并公开赔礼道歉,你怎么看?
看来上次360旗下的水滴直播平台事件没有让其吸取经验教训,大过年的都不安分。年初四就被观众踢爆旗下的快视频大规模盗取其他视频平台版权视频,甚至存在盗取账号数据库情况。
尽管快视频快速反应表示“不,不存在,已经报警处理”,有也是个别账户私下行为,不是官方授意进行。但明眼人看来,这个说法似乎不具备可信性,因为被盗取的视频范围之广,大量高仿账号的建立,都是指向快视频官方为了提升用户数而铤而走险。
很快,越来越多的视频Up主反馈都说没有授权给快视频或者任何人,显然基本上可以确认360快视频平台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转载的视频,虽然快视频表示“这是个别用户的侵权行为”,但快视频作为管理方,拥有不可推卸的审核责任。毕竟中国已经逐步走向尊重数字版权的法制时代,出现如此大规模的盗取视频事件,影响是非常恶劣。
受影响最大的bilibili哔哩哔哩动画在凌晨再次做出回应,表示快视频的侵权行为是“性质极为恶劣,规模巨大,情节极为严重”,目前已经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替广大视频Up主做主,要求马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目前已经有超过100名B站Up主已经授权B站进行维权,而根据不完全统计,被盗取视频的Up主多达千人之多,严重损害了B站用户及B站的合法权益。
鉴于之前360水滴直播平台的事件以关闭平台而告终,本次侵权事件也是对360公司发力短视频业务的一次重大考验,我们期待360可以正视以及依法处理本次侵权行为,毕竟口碑是靠用户积累起来,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估计快视频也要凉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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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360的好感从这次事件彻底没了,实话说,我是个00后,还是05的,不大吧?而且我对电脑没什么兴趣,现在才了解到360的“面目”,居然盗我大B站的视频?!也是醉了,呵呵,也对,360一直都是这样,感觉现在特别烦、讨厌360了。然后觉得对B站的爱更添几分了emmm不明白360为什么要这样做?哦因为人家是流氓群体、弱势群体呀,有什么好说的,我只希望B站赶紧告360,还各位up主们的权利,最好让大家都知道360的嘴脸!
就这么多了emmm
目前,B站已向360快视频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快视频移除全部侵权视频并发表书面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十二)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见于快视频已承认“部分快视频账号确实存在未经原创作者授权,私自搬用其内容,甚至冒用其头像及ID。”因此,快视频此举无疑侵犯了广大用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隐私权。
快视频通过盗取其它平台内容来“充实”自己的举动,对一向标榜做安全软件但口碑日益不佳的360而言又是重重一击,对于刚透露赴美IPO消息的B站而言何尝不是?
诸如娱小兽这种平时在B站上不发作品,只是单纯地刷刷日剧、电影、动漫以及鬼畜剪辑,时不时弹幕一长串2333的人而言,账号密码被盗虽然不是什么惊天地的大事,但也是B站安全措施存在隐患的某种证明,更何况那些“被克隆”的原创内容生产大户?要知道,网络信息安全对于一家互联网企业是何等的重要。
“画皮”快播、盗搬B站,再加上之前直播平台水滴直播中一些用户的隐私权被侵犯,360的形象在大众眼中早已是“千疮百孔”。如今,B站律师函已出,360快视频何去何从?事件最终走向如何?在静观其变的同时,别忘了修改自己的账户密码。
如引用动漫作品中的人名和相关情节,会不会造成侵权?
1、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主要规定在《著作权法》第十条,你提及的“引用”主要可能会涉及“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汇编权”。
2、按你所说,你们的书里基本只是引用人物名字作举例之用,而不是整段整部分地引用文字,也不是修改原作品的情节等,即不是对原作品的修改、改变或汇编。因此,不涉及对原作品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3、实质上,作品中的人名一般无法单独构成著作权由原作者专享,其他人引用写作或举例等实属正常(实践中这种情况也多不胜数)。你只要站在最善良诚信的角度全面、公正地感受一下,如果觉得没有恶意或过失等就没有侵权,因为法律基本上是站在最厚道、诚信的角度来裁判的。
4、侵权一般来说都是一方有故意或过失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损,你说的情形中目前来看不存在这种。而且,目前也很少有这方面的案例说侵权了,因此总的来说你们出版这样的书安全的。再说了,雍正、甄嬛等历史上本就有其人,所以个人认为是否需要注明引自《甄嬛传》我都觉得值得商榷。
5、不放心的话还可以找一个专门搞知识产权的律师或者教授咨询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动漫公司律师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动漫公司律师函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