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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1个月了还不抓人怎么办(立案1个月了还不抓人怎么处理)

2024-09-13 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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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立案后迟迟不抓人,是否正确我来告诉你

很多人一直在纠结公安机关办刑事案件,立案后不抓人是否合理的问题。不少人甚至认为,既然公安机关已将此案立案为刑事案件,就应该逮捕犯罪嫌疑人,因为触犯法律的人不应逍遥法外。

立案1个月了还不抓人怎么办(立案1个月了还不抓人怎么处理)

其实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但这种想法不一定正确。因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必须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还明确规定,只有具备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被害人或者亲眼所见的人认定犯罪事实的;在其周围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述的可能;不告知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有在逃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严重嫌疑的。

法律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更明确地说,公安机关立案后,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条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完全可以不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那么,是否意味着公安机关将案件立案为刑事案件,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案件可以无限期押后审理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虽然公安机关没有拘留犯罪嫌疑人,但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启动其他刑事强制措施,例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总之,立案后,没有任何进展,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这违反了办案程序。

也就是说,立案后是否需要“逮捕”,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以及是否符合拘留条件,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但有些案件,立案后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让一些受害人及其家属难以理解,甚至觉得公安机关包庇。

我个人认为,法律法规是有的,大家都必须遵守。公安机关的任何决定都必须依法作出,也必须依法理解一些受害人的想法。

然而,这里还有一个更关键的问题。被害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的不拘留措施违反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也可以依法升级。公安机关提出指控或者申请检察院接受法律监督。

简单地说,如果被害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如果不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则按照第《刑事诉讼法》号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后果可能发生。那么您可以与公安机关交涉,或者发起起诉和维权措施。

总之,如果公安机关因应当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未能拘留犯罪嫌疑人,并造成相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派出所案件不受理,当事人怎么办

首先你要明白,我们常见的派出所实际上是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不具备独立的行政资格。以杭州古荡派出所为例。是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派出机构,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上个月轰动全国的昆山刺伤案,公布警方信息的是昆山市公安局,而不是某派出所。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了解这一点对于后续维权至关重要。

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确的流程应当是:

第一步是询问情况并做好记录。举报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登记并制作接受的证据材料清单,并由举报人签名、按指印。必要时,应当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二步是准备案件登记表并开具收据。

第三步,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初步调查。

第四步,经审查认为存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报请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县级以上;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或者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不予立案。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举报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当面临不予立案的通知时,您有两个主要选择。

第一种方式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这是检察院立案、监督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也意味着,如果不立案,检察院可以立案并监督。

第二种方式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一个案子最多能拖多久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

一审时效

有明确的规定。

1、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

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期六个月;仍需延期的,须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2、程序简单。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试用期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但实际诉讼期限可能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经期消除。例如,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人民法院之间处理管辖纠纷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延长期限。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决定。

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当事人及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

当事人提出临时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证人出庭、调取新证据、重新辨认、检验或者要求补充侦查的;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暂停诉讼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且尚未确定法定代表人的;

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尚未确定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但是,当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诉讼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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