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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精神病史结婚犯法吗(隐瞒精神病史入职属于欺诈吗)

2024-07-30 0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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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7年6月23日,徐某加入旺源公司,担任缝纫工。

隐瞒精神病史结婚犯法吗(隐瞒精神病史入职属于欺诈吗)

2017年8月30日,徐某被南京脑科医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南京脑科医院于2017年8月30日、9月13日、10月7日、10月23日、11月12日、11月24日分别出具病假证明,注明徐某各休息14天。已经提交给旺源公司。

2017年12月5日,望源公司以徐某病假已超过三个月医疗期为由,书面通知徐某于12月11日上午8点上班。

2017年12月22日,王源公司通知江宁区秣陵街道工会后,称徐某连续旷工违反规章制度,并书面通知徐某解除劳动合同。

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本案中,徐某主张望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但首先,从旷工事实来看,徐某在2017年12月11日至12月22日期间没有提供劳动,但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他提前请假,并得到了望源公司的批准。当旺源公司要求他重返工作岗位并解除劳动关系时,他没有向旺源公司提交病假单,也没有提交证明旺源公司拒绝接受病假单的证据。在仲裁和法庭诉讼期间提交该函件不应视为履行了请假手续;根据南京脑科医院的答复,目前尚不能判断徐某的病情严重,也不能判断是否能够分娩。在此过程中无法判断徐的工作能力。即使徐某处于医疗期间,仍应办理正常的休假手续;

其次,旺源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旷工的后果,徐某已知晓,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望源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已向工会通报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定程序。

因此,望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徐某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望源公司明确告知徐某应聘时应如实提供既往病史等应聘信息。如有隐瞒、伪造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二审中,查明徐某加入旺源公司前有精神病史。当望源公司的申请登记表上注明要求其公开既往病史时,徐某隐瞒了自己的病史真相,导致望源公司不知情。在一定情况下与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徐某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望源公司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徐某上诉称,双方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望源公司应支付其相应的病假工资。该说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苏01民终5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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