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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职工资结算清单还可以仲裁吗(离职结算单的法律知识)

2024-09-16 16: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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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职工资结算清单还可以仲裁吗(离职结算单的法律知识)

王晓春于2019年1月21日加入毕马威,担任质量与风险管理部经理。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

2021年12月10日,公司向王晓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22年1月20日到期,期满不再续签。

双方签署了一份文件《离职结算单》、《离职结算单》,文件中称王晓春最终的辞职结算包括基本工资、年假和经济补偿金,并附有“我已仔细阅读这份结算表并在此签字确认”的字样。并同意:以上款项是我在本所任职期间辞职的全部最终结算,本所已与我结算所有款项)。),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未解决的纠纷或者有关劳动关系事宜的争议……”所印文字经王晓春签字确认,日期为2022年1月20日。

随后,王晓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年终奖金4.18万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0日递延加班工资32.69万元。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晓春的全部申请。

王晓春不服,提起诉讼。

王晓春认为,《离职结算单》的支付项目仅包括基本工资、年假和经济补偿金,不包括其后印文中所述的加班费和奖金。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曾经支付过加班费。没有就付款问题与他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辞职时还有十多份文件交给他签字。他在签字时并没有仔细地逐字逐句地阅读其中的每句话。

该公司声称,王晓春在离开公司时已确认所有款项均已结清,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它提交了《离职结算单》来证明这一点。

一审判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署的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认可王晓春的入职时间、职务、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和程序。法院没有提出异议。

王晓春认可公司提交的《离职结算单》的真实性,法院确认了该证据的真实性。王晓春虽然声称其签字并非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但他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离职结算单》签名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是有效的。

王晓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署的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离职结算单》表示,公司已与王晓春结清全部款项,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未决纠纷或涉及劳动事项的争议关系。因此,法院对小春请求支付2021年年终奖金元以及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加班费的诉讼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王晓春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包括但不限于奖金、加班费”字样,字体极小。我没注意就签了,公司也没有提醒我。

王晓春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当我签署辞职信时,公司要求我签署很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奖金、加班费”的字样,字体很小,而且被放在不易看见的位置。该公司没有向我提及此事。与兴趣密切相关的陈述提醒我或向我解释。自始至终,我和公司只是就经济补偿事宜进行沟通和协商,最终公司只支付了经济补偿金额。

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是本人劳动合同到期,但公司提出不再续订。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也就是说,经济补偿是我应该得到的补偿,而不是我放弃加班费和奖金福利,向公司妥协才能得到的钱。我不可能为了这份合理合法的经济补偿而放弃巨额加班费。没有注意到辞职结算单上的“小字”里有“加班费”。真正的原因是公司让我直接签字,我太信任公司了,所以就直接签字了。如果我看到“含加班费”的说法,我肯定不会同意,也不会签字。

二审判决书:《离职结算单》称,所有款项均已结清,王晓春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

二审认为,本案上诉的焦点是王晓春主张公司应支持支付2021年年终奖金元和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加班费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或者补偿等有关手续达成的协议,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定具有性性质,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应当视为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晓春签署的《离职结算单》表示,王晓春最终的辞职结算包括基本工资、年假和经济补偿金,并注明“我已仔细阅读这份结算表,并在此签字确认并同意:(1)上述付款是我在公司任职期间辞职的全部和最终结算。公司已与我结算所有款项。本人与企业之间不存在未解决的纠纷或者有关劳动关系事项的争议……”。

上述分居安置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晓春虽然声称其签名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行为。本会依法设立并生效。根据和解声明内容,公司已与王晓春结清全部款项,双方不存在未决纠纷或与劳动相关事项发生纠纷关系。本案中,王晓春声称公司支付2021年年终奖金元以及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加班费的说法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也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京02民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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