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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纠纷管辖)

2024-09-16 08: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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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是货币支付的,以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房产所在地为交付的,以房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发生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纠纷属于第四级案由,属于第三级案由“9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里讨论的是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纠纷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房地产专属管辖。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因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发生的产权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因房地产确权、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产权纠纷。它们是债权纠纷。根据“财产与债务分割”的原则,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房地产专属管辖。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住房销售合同纠纷,适用房地产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上述四类合同纠纷,因此不适用房地产专属管辖。

三、最高院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最高法民申1175号裁判意见:“根据涉案《股权投资协议书》号协议,双方合同目的是万福公司取得某地面积。西漫国际项目通过支付股权投资获得约2500平方米米厂产权,该协议称为股权投资协议,实际上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房地产纠纷,限于房地产权属确权、分割、相邻关系等发生的产权纠纷,且涉案合同涉及由于出售房屋而导致的房地产所有权的变化。这是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务纠纷。

因此,本案不属于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因此,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房地产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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