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通过赋予员工股权,使员工与公司成为利益共同体,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那么,股权激励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相关案例
2011年5月30日,包某加入某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鲍先生还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通知称,授予50,000股期权。2013年5月21日,双方经法院调解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鲍某就该案涉及的期权提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股票期权协议通常由用人单位单方签订,因此在相关条款的解释以及权利义务的平衡方面,必须考虑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地位和议价能力,而这正是发生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典型特征。”
律师声明
本案中,包某获得股票期权的前提是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授予通知书中授予的股份数量来源于该公司此前在聘任通知书中对鲍某的承诺,作为其股权的一部分。薪水。包先生的选择权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和终止密切相关。因此,法院认为,职工获得的股票期权收益更接近于劳动报酬,或者说是一种福利待遇而非简单的投资收益,应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类似案件中,员工获得的个人股权激励收入也被确认为劳动报酬,因股权激励而产生的纠纷被归类为劳动争议。
律师建议
从上述法院判决来看,股权激励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1、员工是否因提供劳动而获得股权激励;
2、员工获得的股权激励是否部分替代其劳动报酬;
3、员工获得股权激励的条件是否与绩效相关;
4、员工的股权行使是否因劳动关系受到限制;
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为是,则股权激励收入属于劳动报酬,股权激励纠纷也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但仍需根据双方合同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