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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也能请求解散公司吗(股东也能请求解散公司嘛)

2024-09-07 12: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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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法律上的“虚拟人”,也有自己的“生、老、病、死”。公司的成立是它的“诞生”,公司的解散是它的“死亡”。市场经济也应遵循这一规定,妥善处理企业的“生、存、死、葬”,以达到稳定社会、促进产业升级的目的。中国法律》号)第180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继续存在将导致股东利益重大损失,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10股股票的股东上述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防止因股东与高管意见不一致而造成公司僵局,而大股东的不作为则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当然,为了避免繁琐的诉讼,防止此类案件太多,法律对股东身份设定了比例门槛,即“持有公司全体股东投票权10%以上的股东”。这里的“持有”应包括“单一持有”和“全部持有”。这是因为,兼具“亲民”和“合资”性质的公司,其持股比例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直接反映公司法人的意愿。这一立法精神也体现在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号第152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中。一般来说,如果超过10%的股东对公司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持反对意见,确实可以表明公司内部已经出现了无法弥补的问题。裂缝的持续存在,很可能造成日常经营陷入僵局,激化矛盾,进一步加剧市场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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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经营过程中确实出现股东会或董事会僵局,导致公司治理问题无法顺利形成决议或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则会触发这一保护机制,以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般来说,往往是由于股东与高管之间形成长期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管理层将这种情绪带入履行职责中。公司作为虚拟法人,本身不能直接行使权利。它需要股东会和董事会作为其大脑和四肢。因此,一旦大脑停止运作,四肢无法发挥功能,公司就会瘫痪。

其中,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神经中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股东大会一旦不能就公司治理流程的重要方面形成有效决议,不仅会反映股东之间的矛盾,还会直接影响董事会。手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号号若干问题的规定》直接将股东会履行情况概括为“两年以上不能召开”和“不能召开”两种类型。对两年多来的情况作出有效解决;另一方面,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董事会长期陷入僵局无法做出决定,公司也会陷入困境。但一般来说,普通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即公司股东往往直接担任董事职务,或者董事可以更直接地反映股东的意愿。因此,如果股东会能够起到化解僵局、盘活董事会的作用的话,司法部门就不必介入。只有当股东大会本身无法解决这一长期僵局时,司法机关才会介入此事。

当然,我们要知道,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还需要一段时间。这一时期,由于公司治理流程的复杂性,主张财产保全既困难又必要。一方面,这不仅关系到股东自身的切身利益,控制或持有公司大部分资源的股东在公司资源中具有支配性或优势地位。他们对公司财产、账簿等生产资料或生产工具的控制力是普通中小股东无法比拟的。因此,随之而来的是,公司财产随时可能被转移,公司账簿也可能被毁坏或篡改。当然,这些行为会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一旦公司被股东发起解散公司,一般来说,公司很难自行清算,而是会发起强制清算,所以这个财产保全制度也是为了保证未来强制清算能够顺利进行。

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还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股东提供担保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保全财产。”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这第一条不仅呼应了程序法体系中保全制度的设计,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两个方面,而且也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财产的使用这可能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其保全财产、责令其实施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实施一定行为。另一方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采取保存措施。

最后,有一点大家要注意。很多人常常认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和公司清算可以同时进行。这是因为一旦股东想要提起诉讼解散公司,预期的结果就是他们最终会陷入自己的隐私之中。当权利受到限制或无法行使时,公共权力有望通过对公司进行清算和验资来澄清公司的“症状”。因此,在这些作为原告的股东眼中,“公司清算”是他们实现目标、维护利益的一个过程和工具。因此,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股东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将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但我们需要认识到,上述两类案件无论从法理还是制度上都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解散公司诉讼与申请公司清算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前者是诉讼案件;本案为非诉讼案件。其次,两者的审理程序也不同。前者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而后者则有一系列法定的特别清算程序。最后,两者的功能不同。只有当前者的诉讼经法院审理并作出公司确实可以解散的判决后,公司才会被认为具有合法的解散理由,可以合法进入清算程序。因此,基于上述考虑,我国在设计相关法律制度时规定两者应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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