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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会受到什么处罚(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怎么处罚规定C1)

2024-10-07 10: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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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谢德明: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法务大队队长、公职律师

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会受到什么处罚(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怎么处罚规定C1)

卢洪志: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局政工科科长、公职律师

争议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组装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并强制将其报废。驾驶人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条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应当仅针对该类机动车驾驶证,还是应当与违法者的其他驾驶资格一并吊销?在执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存在不同看法。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应吊销违法行为人的驾驶证。

因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知识不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条件,且一个人可以有多种准驾车型,但只能有一个驾驶证号码,而被吊销驾驶证的。因此,驾驶人被吊销驾驶执照后,所有允许驾驶类型的驾驶执照将同时被吊销。

意见二:仅吊销肇事者的摩托车驾驶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有事实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既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又应当遵循合理原则。因此,吊销其驾驶执照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违反了处罚相称的要求。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首先,摩托车驾驶资格与汽车驾驶资格所适用的行政许可不同。

本案的关键在于不同准驾车型的资格是否属于不同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提供公共服务、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特殊声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进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定公民资格考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依法组织并公开进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方式、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但不得组织强制性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和其他考试辅助材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不同驾驶类型的申请资格从年龄条件、身体条件等方面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考核内容及资格标准。据此,行为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并通过必要的考核程序,就可以单独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或小型汽车驾驶证。

违法行为人获得的摩托车和汽车两类资格应当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驾驶证。但在形式上,实行一“证”多“型”,明显是同类型和异类型两种行政许可。本质上,它是一“书”多“证”,即在一本纸质书上注册了多个驾照。在公安交管系统中,同一人的不同驾驶资格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即一个人拥有多个驾照。撤销多项行政许可,相当于多次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多次同类型行政处罚,显然不妥。

其次,一次性吊销全部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了比例原则。

所谓比例原则,被称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和“帝国条款”,最早是由德国现代行政法方法的真正创始人、经典作家奥托·迈耶在其著作:010中明确提出的。-。也就是说,“行政权力追求公共福利应当具有凌驾于私人利益之上的优势,但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害必须符合目的,并采取侵害最少的方式”。行政手段选择的适当性是指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手段的必要性,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面对多数人可能选择的处理方式时,应当尽量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大的处理方式,而不违背或者削弱行政手段的目的和效果。追求的。”“减轻或最小化不利影响的方法。”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措施时,尽量将相对人遭受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和水平。行政手段的利益平衡,又称狭义的比例原则、平衡原则,是指行政手段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应当低于该行为所意图阻止的利益。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明确要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定目的,排除无关因素的干扰;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的、适当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施行政管理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有事实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交通安全法规对驾驶执照和允许的驾驶类型进行了严格而详细的区分。例如,持有C1驾驶执照的人不具备驾驶大型客车的资格。它们都是机动车辆。仅持有两轮摩托车驾驶证的,绝对禁止驾驶四轮机动车。对于驾驶车辆来说也是如此。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处罚也应区别对待。惩罚是应得的,但惩罚必须相称。本案中,犯罪人的违法事实是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不违法,驾驶汽车不违法。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对其违法驾驶摩托车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在处以行政罚款、吊销其摩托车驾驶证时,是“与处罚相称的处罚”。如果同时吊销违法行为人的驾驶执照,则违反了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手段和利益平衡原则,侵犯了公民的权益。

再次一次性吊销所有驾驶执照违反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就本案而言,肇事者驾驶摩托车违法,并处以罚款、吊销摩托车驾驶证的处罚,达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目标。行政行为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同样对待。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制。由于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取消所有驾驶类别的驾驶资格还是仅取消涉及违法行为的驾驶资格,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尽量减少对违法行为人的损害。处罚。加强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第《德国行政法》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吊销驾驶执照,是剥夺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资格的处罚,不仅剥夺了驾照持有者驾驶某种车辆的资格。惩罚。不过,这一意见是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为止,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动车组驾驶证》。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回复称,两起案件分别属于醉酒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均属于刑事犯罪,与一般交通事故不同。违法者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的道路。违法行为的性质根本不同。如果驾驶执照同时被吊销,显然与国民预测的可能性不符。因此,答辩意见不适用于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该意见本身不构成行政审判的依据。

综上,笔者认为,驾驶人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和比例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只有对行为人处以行政罚款并撤销摩托车驾驶证相应处罚决定,才能真正在形式和实质上满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随附的:

林永彪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杰与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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