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下列犯罪分子不适用死刑:
一、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2.试验时怀孕的女性。
三、受审时年满七十五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的除外。
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或者死刑复核期间年满75周岁,仍然无法避免适用死刑。
一、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下列犯罪分子不适用死刑:
一、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时间”是指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而不是审判的时间。犯罪行为实施之日未满十八周岁的,即使审判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也适用本条规定。规定。
2.试验时怀孕的女性。这里所说的“审理时间”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仅仅是法庭审理阶段。因此,死刑不适用于刑事诉讼任何阶段的孕妇。
上述两种情况均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不能立即判处死刑,也不能缓期2年执行死刑。
三、受审时年满七十五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或者死刑复核期间年满75周岁,仍然无法避免适用死刑。
二、死刑的核准部门是哪里?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说明》
第二百七十四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法律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减刑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和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提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和抗议期。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死刑不服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在判决后三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和抗议期限届满;
依法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并且认定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七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授权可以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得到正式认可的。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死刑的,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死刑的,裁定核准死刑。对死刑不服的,依法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授权可以核准的死刑案件,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并且查实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告高级人民法院。得到正式认可的。
第二百七十九条判处被告人死刑的若干罪名,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部分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罪名,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被告必须将整个案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死刑的不适用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绝对不适用,一种是相对不适用。当然,这里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不能立即判处死刑,也不能缓期2年执行死刑。一般来说,受审时年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除非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