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函的真实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律师函的真实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作为领导想留下心怡的员工,可以通过不给办理离职强行留吗?
作为领导,想留下心怡的员工工作,需要想办法留下人才的心,而不是通过流氓办法留下人,留得了一时也不会解决问题,况且作为领导,不给员工办理离职,已经涉嫌违法了!万万不可取!!!
“自己不来上班,还敢发《律师函》过来。旷工那么多天,依我看啊,他这种恶劣的行径,公司就该把他开除了。”
老王当了20多年的领导了,不知道收拾过多少新员工。新来的90后,要离职他不准许。没想到对方居然给他发送律师函!
老王特别生气,找到了我这块。问我该怎么处理?我建议老王,不要给人家设门槛了,既然都要走了,就痛痛快快放他走。真要上升到法律高度,老王爷也有问题!
“我有什么问题?公司辛辛苦苦栽培他是事实,他怎么可以参加完课程就翻脸不认人,到其他公司工作呢。再有,作为他的顶头上司,他辞职当然要经过我同意,好歹他在我手底下做事。”
对于我的建议,这位老领导根本听不进去!时代变了,有时候单位真不是谁的一言堂!言尽于此,我也没办法,再多说了!
很多老领导,还秉承着上世纪的老观念。觉得自己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就应该听自己的。如果不停,本身就是原罪,再要提出非分的要求,那就必须驳回了!
至于什么劳动法,根本不了解,也根本没有意识到,记得很多行为其实已经违法,反而特别强势和不讲道理,对这种行为,只有劳动法可以让其学会新时代的用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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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可以提出辞职,提出后,不管公司批准还是不批准,员工都有权利离职的。只要书面提出后三十天就可以了,就是说到了第三十一天,提出辞职的员工就可以离开公司,不管公司对他这个辞职的行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
不可以的,员工只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申请,30天后,无论企业是否同意,员工都可以办理离职手续,企业可以挽留,但企业如果拖着而不给员工办理离职,是违法的。
员工离职原因分析
员工离职,自有他的原因和苦衷,大部分员工离职是不会对企业说出离职真实原因的。当HR与之做离职面谈时,员工告诉你的离职理由只是客情话,例如家里有事、有其他发展、为了孩子等等。
我曾经任职的一家酒店,某天,一名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来取离职申请单,工作人员问他为何离职,该员工说:“家里有事,需要回家”,我看他情绪很低落,于是把他带到我的办公室,我说:“你平时工作表现很不错,为何要离职呢?家里有事应该不是你离职的真实原因,可以和我说说吗,你有哪些困惑,我来帮你梳理下”。员工听我这么一说,心结似乎一下子就打开了,原来他离职的原因是因为他的经理。这名经理因为平时在对员工管理工作方式方法上有些欠缺,导致下面员工意见很大。事后,我找他的经理进行了谈话,他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表示以后会改进。后来,这名要离职的员工打消了离职的想法,工作很出色。
每一个职场人选择一家企业,怀着期待的心情,信心满满,希望在新公司有所作为。在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他所感受到的与当初期待的有差别,这个时候,如果企业不及时干预,给予关怀和协助的话,员工就会由当初的满怀热忱变成心灰意冷,从而产生离职的想法。
当员工提出离职,企业要做的是及时跟进,派专人与预离职人员进行谈话,要在轻松的环境下进行,倾听员工的心声,分析员工要离职的真实原因。如果确属企业工作有欠缺或者不到位的地方,可以借此进行整改,给员工一个希望和期待。万万不可采用激化矛盾、冷处理、听之任之等手段,那样只会加快员工离职的决心。
有时,员工离职现象也是企业的“照妖镜”,它能够折射出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及时整改,企业的经营之路才会更加顺畅。
以人为本
企业的“企”是从“人”开始的,有了人便有了企业;“企”又是止于“人”,离开了人也就不存在企业。不论是什么行业的企业,什么背景的企业,多大规模的企业,只要是企业正常运转就离不开对人的管理。以人为本,本治则固国,本乱则国危。
谢题主!你想留下工作中让你感觉到满意的员工,这很正常,作为一个领导,谁又不‘心怡’一名好员工呢?但是,从问题的层面上看,在你的心目中存在较为严重的强势意识(因为你是领导)!在这种强势意识的指导下,你为了达到‘留下’员工的目的,采用了行政付予你的权力,即强制的手段(不批准员工离职手续)。这是大错特错的!请恕直言,你(领导),为什么就不能放下手段,心平气和的和员工沟通一下。看看员工离职的真正原因在哪里!起码也是对员工的一份尊重呀。就算你用行政手段强留员工,试问,留住人,也留不住心。又何必呢!‘忘了’领导的权势,放下身段,与员工
好好沟通。员工如真的‘铁’了心要走,你还是不要阻拦。管理工作含一种理念,那就是‘换位思考’!(当然这是泛指双方的)
不可以强行留的,强留也留不住。下面从几个角度来分析一下:
1、从法律的角度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劳动者满三十日后,试用期內满三日后,不管用人单位同不同意、批不批准,都可以离职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和不尽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离职证明、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如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给劳动者造成如无法重新就业等损害的,还要作出赔偿。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约定服务期的,应该履行服务期义务。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可以不再履行。
2、从用人单位的角度
所谓强扭的瓜不甜,留人留不住心,也是白搭。最好的方法还是与劳动者协商,如何带好新人,做好工作交接,使工作不断不乱。好聚好散,就当交个朋友,说不定将来工作上还能帮点忙。千万不能因为心仪而强留,反而伤了和气,况且,强留也留不住。
3、从劳动者的角度
既然劳动者提出离职,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因此,一般不会再更改。况且,劳动者也担心,如果留下来继续工作,会不会遭到领导的报复,等新人培养好把他一脚给踢了,到那时劳动者就很被动了。
从以上三个角度分析可以看出,领导是不可以强行留下心仪的员工的,更不能用不办理离职手续等违法的手段强留,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那就更得不偿失了!
不能的,工作是双方面的,都有选择的权利。你要分析他走的原因,如果是能力不能提升,你目前的公司又满足不了他的需求,你就不如放手让他走,要是薪酬的问题你就看着办吧!离职原因有很多种的,做个好朋友最比留个坏影响强吧!每个人一生都可能会换好多个工作,这个是正常的现象,就好比夫妻俩,还说好的一起白头,半路却偏偏漏了油,更何况员工呢?你是一个好领导,知道下面员工优秀想留住,你可以跟他面对面谈谈的,不管什么结果,都祝福曾经一起奋战过吧!他会念你的好,一般领导都很牛,不会面谈员工,员工可能体会不到领导的关怀和器重,你跟他谈谈你的想法,要么加薪,要么让他看见以后发展的空间,不要嘴上说了没有落实,要速度让提升自己看见效果,不然你会损失一员大将,以后招在多的人也抵不过一个得力的干将。好好思考一下我说的这些问题,我是在房地产公司做行政管理的,遇见这类问题太多了。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小小的帮助。
留人要留心,用人要走心,在职的时候恩威并重,不要提出要走了才想着怎么留人,这样很难留住人心。
不办离职强留没意义,为什么要走,不喜欢这个环境还是压力太大还是待遇不满足。
从你的提问看出你有些官本位思想,“我作为领导”,不是说这样不对,而是你既然选择了高姿态,就不要在这个时候放下身段。
了解清楚为什么要走,能跟你交心说实话,而且你可以做出一些解决,就试着做点什么来挽留,否则请放开TA,强留的下属不好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函的真实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函的真实案例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